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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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修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2006年8月14日)
深农通〔2006〕123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一、决定对《09号许可事项:海域使用》作如下修改:
“十、行政许可时限”的内容修改为: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重大投资项目为10个工作日之内。
二、决定对《12号许可事项:征用占用林地》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中的第4项后补充: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不需提供)”。
(二)将“五、申请材料”中的第5项中的“平面图”改为“方案图”。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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