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建设相关培训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的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关信息告知市租赁所,中介机构在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收到处罚后3日内将信息报送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我区五山街下属的福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和金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以上规定,未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2011年8月8日和9月21日,区租赁所配合市租赁所、向以上违规未报送租赁信息的两公司分别送达了穗国房法字[2011]36、 37、 54、 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天河南街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的上报,2011年9月1日,区租赁所工作人员配合市租赁所,对违规未报送租赁信息的侨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和笔录。
在对以上公司送达处罚决定书和进行笔录过程时,我局工作人员配合市局,工作到位,程序规范,依法行政。
(天河区国土房管分局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