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仲裁委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本级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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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1日发表
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兼职仲裁员队伍管理,增强办案力量,保障省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挥对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省仲裁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该办法共7章22条,从聘任、权利义务、劳务报酬发放、监督、考评等方面,对省本级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兼职仲裁员劳务报酬发放条件、标准及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创新,将有利于扩大兼职仲裁员队伍,此项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该办法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省仲裁委已聘任省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经培训考核取得仲裁员资格的30人为省本级兼职仲裁员。(调解仲裁管理处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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