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安监局反映。
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电话:
传真电话:
投诉举报邮箱:
举报地址:黄埔区大沙东路
邮政编码: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级别政府或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举报在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可给予表扬鼓励。
两人(或单位)以上(含两人、两单位)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无法确定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单位)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自愿表明自己身份的,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暂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留下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的,奖励额度为
(二)举报一般违法行为查处属实的,奖励额度为
(三)举报较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及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后依法处理或清除事故隐患的,奖励额度为
第九条举报人取得的奖励金收入,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检察机关严肃查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列表: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docx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付款专用凭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