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印件未登记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公布,2014年1月***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公布,2017年3月修订,2017年3月***令第676号)第三十九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承办机构
宜宾市屏山县国家保密局
(行政强制)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案件。
二、办理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公布,2014年1月***令***6号)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三、承办机构
宜宾市屏山县国家保密局
(行政检查)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保密监督检查,对机关、单位未按规定处分或处理违反保密规定人员的纠正或督促,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调查或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的行政检查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公布,201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54号)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201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通过,2010年4月修订)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三、承办机构
宜宾市屏山县国家保密局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电话:0831-5720330
办公地址: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139号行政中
心1号楼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