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通告20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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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8日发表
按照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收回下述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通告如下:
(一)黄河街以北、公园路以东(原酒厂)范围内国有土地。
(二)海拉路东侧(海拉路以东、体育大街以南、新桥东街以北)一排平房范围内国有土地。
望各有关用地单位及个人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登记,逾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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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3:14:2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