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柯丞王利珠诉济宁新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威海时代新青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裁决书(
公 告
济宁新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周柯丞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5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共计25938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854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四、申请人于2020年1月31日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370.85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受理的王利珠申请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1]第6号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和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共计13027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448.4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四、申请人于2020年1月31日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741.4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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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