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水利局关于珙县中山乡沟口采石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珙县中山乡沟口采石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我局行政许可项目。你单位《关于对〈珙县中山乡沟口开采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及***《珙县中山乡沟口开采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方案》)已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珙县沐滩镇天桥村一社,矿区面积0.041km2,保有资源储量(122b)133.81万t,属于生产建设类。项目建设规模为:开采加工石灰岩10万t/a,总用地面积5.43hm2,为临时占地。本项目在本次开采服务年度内基建期和生产运行期间土石方开挖总量为40.91万m3,回填量为2.96万m3(含铺种植土2.32万m3),矿石生产利用38.30万m3,外购表土2.32万m3,余方1.97万m3,均用于周边建设项目表层土垫层回填使用,无永久性弃方产生。项目总投资97.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7.00万元。本项目生产土建工程已完成多年,矿山开采年限为10年1个月,起止时间为:2018年5月7日~2028年5月7日。
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于防治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方案》编制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项目组成及项目区概况介绍清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总体布局基本可行。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项目区属于四川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三、同意《方案》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本项目无水土保持制约因素,项目建设可行。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工业广场区和矿山采矿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5.43hm2。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七、同意项目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露天采场区、工业场地区、办公生活区、道路防护区4个防治分区基本合理。
八、同意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为初步设计深度,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九、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7.85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78.97万元),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为28.88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用2.42万元,植物措施费用0.10万元,临时措施费0.87万元,监测费用4.74万元,独立费用12.66万元,基本预备费1.04万元,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7.059万元,(总扰动面积为54300m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征占用土地面积1.3元/m2计算),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0.3元/m3计征。
十、业主单位要做好监测工作,并做好监理和监测报告。
十一、同意水土保持设施实施进度安排,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二、该项目水土保持实施的监督检查由珙县水利局水土保持事务中心负责。工程竣工时,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到珙县水利局进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批复。
珙县水利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