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物价局关于拟定天然气价格调整及建立顺价机制的公示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241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销售顺价调整机制的文件精神,我局在对县天然气公司2007年-2009年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对天然气价格调整拟定了两套方案。
一、拟定调整方案
1、方案一:居民生活用气由每立方米1.44元调整为1.85元(不含价外加收价调基金0.0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气每立方米调整为2.65元(不含价外加收价调基金0.05元/m3);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04元。
2、方案二:(表计轮换费用计入成本)居民生活用气由每立方米1.44元调整为1.89元(不含价外加收价调基金0.0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气每立方米调整为2.70元(不含价外加收价调基金0.05元/m3);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09元。
二、建立天然气顺价联动机制
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如果因天然气购进价格调整,我县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天然气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天然气购进价调价金额/1-输差率8%)×(1+资金利息率)×(1+增值税率)。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