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征收顺庆区大林乡石岭村810组搬罾镇石庙子村910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顺庆区大林乡石岭村8、10组、
搬罾镇石庙子村9、10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等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征收顺庆区林大乡石岭村8、9组,搬罾镇石庙子村9、10组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交运〔2007〕1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兰州至重庆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8〕229号)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8号)文件精神,依法征收顺庆区大林乡石岭村8组集体土地面积1.12亩,10组集体土地面积16.34亩;搬罾镇石庙子村9组集体土地面积4.91亩,10组集体土地面积0.19亩,作为兰渝铁路附属建设项目用地。
二、被征地村组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林木补偿及农业人员安置,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面积以具有专业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面积确认的地类、面积为准)。本公告发布之日为计算人员安置补偿及其他补助的截止时间。
三、南充市顺庆区兰渝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员和乡镇一起到被征地村民小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实、公示,同时办理征地、安置、补偿相关事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得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等地面附着物;各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房屋规划报批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告知。
特此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