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井下受伤致残法律援助助其获赔偿
近日,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成功为一名受伤煤矿井下工人维权。 2015年3月10日,贵州众一彩金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后寨乡湘黔煤矿(以下简称湘黔煤矿)的掘进工人龚某某在煤矿井下采煤时被采面机头砸伤双腿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龚某的伤情为:1、右股骨中段骨折;2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015年6月3日被认定属于工伤事故,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事后,龚某多次找矿方协商赔偿事宜,矿方却不理不睬。 2016年3月11日龚某向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到龚某的具体情况后,当即决定为龚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向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由矿方一次性支付龚某工伤保险待遇1***690元,并解除龚某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然而,湘黔煤矿则认为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龚某某为八级伤残不当,并要求以2545元作为龚某的月工资标准等理由,不服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重新确认对龚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近日,织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承办人员的建议下,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龚某的工资证明,酌定以2014年度贵州省采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775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38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判决湘黔煤矿一次性支付龚某工伤保险各项金额151774元,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判决。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列》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为9个月......第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
接受指派的法律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了原告湘黔煤矿的起诉书,代龚某某进行了书面答辩:首先,湘黔煤矿虽认为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龚某为九级伤残不当,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在仲裁庭审中,湘黔煤矿对该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也无异议,因此,湘黔煤矿起诉认为仲裁审理该案中采用该鉴定结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其次,湘黔煤矿提供龚某在矿上上班16天的工资条,认为龚某的工资标准应该按该2545元每月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