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索赔无果法律援助帮忙获赔偿
“多亏了法律援助,才让我这么快拿到自己的工伤赔偿款……”近日,刚拿到自己赔偿款的农民工韩某特意打电话前来致谢并感叹道。 原来,韩某于2014年7月31日到位于织金县三甲街道办事处某实业有限公司做工,主要从事电气化工种。2015年2月10日17时30分许,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在扛氧气瓶从旋转楼梯处往下走的过程中,不慎摔倒,被落下的氧气瓶砸伤左脚。韩某立即被送到织金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后出院回家休养。经诊断伤情为:1、左足第1趾近节趾骨远端开放性粉碎骨折;2、左足第1趾趾伸肌腱断。住院期间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垫付部分治疗费用。2015年9月,经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2015年10月,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 出院后,韩某多次找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助韩某赔偿金2万元,但因公司账户没钱,需韩某多等待些时间。事后,公司一拖再拖,迟迟不支付韩某工伤赔偿款。这一等待就是半年多,无奈之下,韩某来到了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韩某的情况后,立即为韩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当即指派专人承办此案。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收集了受援人韩某的医疗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综合案情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虽然口头承诺会支付韩某2万元的赔偿款,且2万元的赔偿金远低于工伤赔偿标准,且迟迟不予履行。承办人还认为:如果通过与用人单位协议,能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并及时履行,那么可以减轻韩某的诉讼成本。于是,承办人主动联系公司,就韩某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用人单位认为,已经跟韩某协商并达成一致,只因公司账户上没钱,一时半会不能给付。可韩某告诉承办人,他多次到公司索要赔偿款时,公司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不存在支付不了其赔偿金的问题。于是,受援人韩某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向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提交仲裁申请后,承办人再次与公司联系,希望能通过调解予以化解。终于在织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韩某工伤赔偿金3万元,以及韩某因工伤停工5个月的工资。至此,一起久拖不决的工伤事故案件终于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