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亩产效益评价企
为进一步促进菏泽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企业划分为四类,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用地政策进行解读。
保障“优先发展类企业 (A类)”即根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科学分析测算用地规模,预留规划发展空间,优先保障其新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A类企业可实施用地价格优惠政策,对各县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执行。其他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A类企业新上项目可采取灵活方式供应土地,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外,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同时,鼓励A类企业实施“零增地” 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鼓励“支持发展类企业(B类)”即在符合国家和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基础上,对企业新上项目用地分期分批予以保障,鼓励企业使用存量土地资源扩大生产规模。B类企业适用A类企业灵活方式供应土地和“零增地”技术改造的政策。
倒逼“提升发展类企业(C类)”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待“亩产效益”评价为A 类或 B 类企业后,可为其办理新建项目建设用地。C类企业适用 A 类、B 类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的政策。
整治“限制发展类企业(D类)”限制土地供应,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并优先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不得享受各项土地优惠政策。连续三年评为限制发展类的企业,由政府制定储备计划,鼓励兼并重组或关停退出,并给予一定的土地、房屋、货币等补偿,地上建筑物按折旧、土地按剩余年限评估予以补偿。
《通知》指出,今后,将C类、D类企业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台账,限期实现向A类、B类地转化。否则,将依合同约定纳入诚信体系中,实行联合惩戒。
《通知》强调,各县区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加强制度创新和政策研究,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实行“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