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 | 序号 | 证明(或审批)名称 | 证明(或审批)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区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 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特许经营 |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671号,2016年修正)***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通过,2016年12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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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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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特殊需要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3.《***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671号,2016修正)***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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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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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特殊需要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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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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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4 | 住改商证明 | 企业注册登记中住宅改商用免予提交证明 | 住宅改商用已经经过利害关系人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发[2020]20号取消了社区开具相关住改商证明事项, 明确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市场监管局 | 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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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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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教育局 | 5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学校设立审批 | 学校有效资产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教育局 | 评估单位、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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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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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网上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6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学校设立审批 | 相关人员资质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教育局 | 教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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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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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网上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
7 | 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相关证明材料 | 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资金申请 | 受资助基本情况和条件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局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 | 根据鄂教助(2020] 1号文件,1-6 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通过信息比对确认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庭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这些困难情况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且学生家庭可能是非本地户籍,认定难度大,所以实行学生或监护人承诺,由学校通过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 (居)委会或相关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实际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教育局 | 扶贫办、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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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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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就读学校核实 | |
高新区人社局 | 8 | 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招聘简章 | 用人单位委托该经办人发布招聘简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好,2014年、2015年、2018年分别修订)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拟发布招聘简章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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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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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9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申请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令第***5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九条第三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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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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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中 |
10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延期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令第***5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十八条 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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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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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中 | ||
11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变更 |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令第***5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管理局、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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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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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事中 | |
高新区农林水中心 | 12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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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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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核查,双随机 |
13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务合同 | 农业林业水利管理服务中心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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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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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核查,双随机 | |
高新区公安分局 | 14 | 《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鉴定书》 | 申请核发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房屋建筑安全条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
| 公安分局 | 房屋建设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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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15 | 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申请核发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 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
| 公安分局 | 第三方系统运营维护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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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核查 | |
16 | 安装视频监控证明材料 | 申请核发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 安装视频监控证明材料。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
| 公安分局 | 视频监控安装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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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核查 | |
17 | 巜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申请核发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印发 |
| 公安分局 | 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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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
18 | 安装视频监控证明材料 | 申请核发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 | 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要求保存数据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关于印发 |
| 公安分局 | 视频监控安装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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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核查 | |
19 | 安装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申请核发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 | 安装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关于印发 |
| 公安分局 | 第三方系统运营维护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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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核查 | |
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20 | 涉及存量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收回补偿到位证明 | 用于办理供地手续 | 相关补偿已全部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 被征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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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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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受理之 日起六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 | 纸质原件 |
21 |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到位证明 | 用于办理供地手续 | 相关补偿已全部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 |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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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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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受理之 日起六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 | 纸质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