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山县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兴山县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兴山县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08]60号、鄂政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城乡就业,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及范围
(一)本通知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本县城镇失业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县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二)上述人员申请2010年社保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就业证》并实现灵活就业;
3、没有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享受社保补贴;
4、2010年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已全部缴清。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符合本通知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乡镇、社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审批。
(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管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建立详细的数据库及手工实名制台账,对他们享受就业援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措施,建立社区援助目标责任制,分户落实培训援助、社保援助、政策援助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人。
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内容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办法。企业(单位)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务收据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期间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劳动就业局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我县就业援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补贴标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根据我县当年度核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3、补贴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季度或年度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本年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县劳动就业局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证》复印件、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向户口所在乡镇、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汇总初审、乡镇复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3、补贴办法。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凭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务收据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原件及复印件;补贴期间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于2010年当年自主创办企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与所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后,可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创业补贴申请经创业所在地乡镇、社区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统一发放给创业成功者。
(五)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和标准。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补贴办法。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就业培训机构提出生活补助申请,经培训机构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生活补助费直接拨付到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四、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领导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就业援助工作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就业援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 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关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把就业援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就业援助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