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优化调整后的《纳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省财政厅等11个单位《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1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优化调整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即整合资金范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在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依据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依据中央、省、市、县可统筹整合资金规模,以县“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分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当年需要实施的项目,参与编制《整合方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预算安排及指标下达,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要将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保驾护航。
第九条 县级涉及整合项目管理的行业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监督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批、业务指导、组织验收、项目实施监管、检查复核、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项目资金台账。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含乡镇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可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结合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求,合理安排当年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并根据《整合方案》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财政部门根据整合资金进度分配下达整合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发展改革局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当年实施”的原则,建立我县“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覆盖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的所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整合办公室根据审定的年度整合实施项目编制《整合方案》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年度整合实施项目调整,按程序重新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整合方案》中所列项目或批准调整实施的整合项目分配、下达整合项目资金指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根据整合资金指标下达情况和《整合方案》中所列项目或批准调整实施的整合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含乡镇
第五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使用投向: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使用“负面清单”: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美化绿化类形象工程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的整合资金及存储利息全额上缴财政,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下达到乡镇(街道)的项目资金,以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县级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项目进行监管,并对乡级报备的验收项目按规定进行抽验复核。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如涉及固定资产移交使用的,按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主要程序
1.项目申报。县乡村振兴局根据本县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重点,结合年度整合资金实施项目计划,编制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需求,从县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乡村振兴局申请,县乡村振兴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项目立项和审批。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年度整合方案编制时间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项目计划》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定。县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后的《年度整合资金实施项目计划》编制年度《整合方案》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定正式印发,并向省级报备。主管部门必须在《整合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整合资金补助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4.项目备案。资金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县级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脱贫监测信息系统”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整合资金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其他主管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验收,执行整合后建设项目投向所属行业,符合项目验收相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条 整合资金管理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载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加大项目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县人民政府网、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布年度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财政扶持政策及资金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项目或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省和市级专项资金,由省、市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县级投入专项资金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目标考核。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考核(国家相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组织做好整合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县监委、审计部门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2.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3.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4.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1.中央、省、市、县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
2.中央、省、市、县制定印发的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涉农整合统计数据,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脱贫监测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4.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执行情况总结;
5.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6.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金审计报告;
7.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资金检查结果;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1.资金投入。主要评价整合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2.资金拨付。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
3.资金监管。主要评价整合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4.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等。
第三十八条 整合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依据各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所设定的年度评分标准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1.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2.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整合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四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纳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纳府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纳雍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