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合同备案补充通知
各生产型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 号)文件精神,为及时做好合同备案及后续相关出口退税工作,总局相应的“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已经修改完毕,请各出口企业登陆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或到区税源二科复制最新版的生产企业申报系统6.2。然后运行该安装程序,安装完毕后,运行该程序,并进行系统初始化,配置好系统后(注意:分类代码是c,进料计算方法是实耗法),导入旧系统数据。
另外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纳入出口退税单证登记类统一管理,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包括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采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申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撤销等功能。因此对于企业在9月30日前已申报合同备案的企业必须在10月13日前将备案资料录入系统并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打印出口合同备案回执和出口合同备案申请数据软盘报各所属征收单位,备案申请表必须加盖公章和有关人员签字,具体操作如下:
打开申报系统6.2 进入
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点击增加-》(注意:每个合同号下按每一项商品代码录入,一个合同如有10种商品需要录10次)录完后保存-》退出-》主菜单免抵退税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出口合同备案申报标志-》设置标志-》左边选设置单证申报标志-》右边选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打印报表打印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生成单证申报数据软盘生成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数据
注意以下几点:
1. 一般情况下,企业出口货物应该是比较稳定,企业应按照准确的商品进行备案,在出口退税申报的时候按照备案合同中的商品代码进行申报。
2. 一笔合同对应多种出口商品在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中增加了“合同项号”字段,通过“合同项号”区分不同的出口商品,在同一个合同内每一种出口商品对应一个“合同项号”。
3.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表时按照海关对应出口商品计量单位转换,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数量。
4. 企业在进行合同备案申请时将不同币别结算按照美元进行折算,在备案时录入转换后的美元金额。
企业申报9月14日后出口已备案出口货物,必须先进行出口备案合同电子申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发回申报和审核回执后再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在申报时备注必须填上“HTBA”。
佛山市三水区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