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170号案原告刘其斌诉被告陈瑜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瑜真: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6170号案原告刘其斌诉被告陈瑜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617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陈瑜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1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刘其斌,息随本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83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瑜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834.1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