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徐固洲粤佛交违通202100855号)
徐固洲: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号:粤佛交违通[2021]0085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如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使用粤E177KA小型轿车于2021年01月1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佛山西站东停车场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其具体行为是第一次被查处,属于一般情节,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修订)》序号178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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