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和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佛人社〔2016〕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禅城实际,现就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和认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结合我区产业调整升级需要,树立示范典型,对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起到倍增效应。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指引、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引作用,努力建设政府主导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扶持力度,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的力量参与构建孵化和服务体系,并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的杠杆作用来运营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
2、综合资源,创新手段。通过创业孵化基地这一平台,综合汇聚创业扶持政策、投融资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加强与各类社会创业服务资源对接,并创新推广手段,以举办各类创业大赛、项目对接交流会、创业政策讲堂等活动为契机,加强沟通交流,调动一切创业正能量。
3、优化服务,完善制度。优化创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管理团队建设,着力提升团队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为入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全面的创业服务。
(三)目标任务。
2015年,禅城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争到2018年实现如下目标:区建成1个以上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各镇(街)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2个以上;带动一批社会化孵化基地建设,区、镇(街)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16家以上;年均孵化企业100家以上。完善区、镇(街)两级创业孵化体系,进一步提高全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水平。
二、主要功能
(一)场地保障。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场所和后勤服务保障。
(二)提供相关行政公共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工商、社保、税务等一系列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项创业优惠政策补贴及其他扶持政策资助。
(三)创业培训与指导。通过组建或引进创业指导团队,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创新项目引进展示模式。通过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创新交流展示活动,引进全新社会资本,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与创业项目的对接。
三、建设模式
(一)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各镇(街)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通过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作用,掀起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热潮。
(二)激发社会投资建设。激发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满足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相应牌匾,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并按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创业孵化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各镇(街)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促进基地发展。同时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巡查、宣传引导,定期开展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库,统计积累基地运营的各项数据,以便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培育评定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1、各镇(街)对功能配套完善、创业条件好、承载能力强的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一经认定,区财政将给予30万元的建设扶持经费。
2、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可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批。
(三)统一标识规范。进一步健全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实现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标准化运作。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佛山市禅城区XX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加挂由评定部门统一制作的“禅城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四)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场地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各级单位必须深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投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五、附则
各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要及时推荐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本办法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1:禅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doc
***2:禅城区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doc
***3:禅城区创业孵化基地(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禅人社〔2016〕114号_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实施办法(盖章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