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一借款案二十年后得解决
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千里迢迢从北京来到佛山中级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感谢佛山中院为他们解决了一件拖了20年的执行纠纷案。
上世纪80年代末,顺德杏坛工业公司因一起借款纠纷,将湖南某列车段告上法庭。1990年4月,广东省高院判决列车段向顺德市杏坛工业公司偿还欠款1340718元和利息70多万。杏坛工业公司向佛山中院申请执行,由于对方在湖南,中院委托当地某法院执行。当地法院接受委托后,不知什么原因,没有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最后以列车段不属地方法院执行为理由,将案件在2004年5月31日退回佛山中院。
此时债权债务已经几易其主。债权经两次转让,最后落到北京天和润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手中。列车段也被撤销,法院在2004年7月追加列车段的上级部门———某铁路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收到案件后,佛山中院法官立即赶到某铁路总公司,查封冻结了对方的账号。由于查封迅速,某铁路总公司在2004年8月清偿了200万元的债务。
但是,紧接着债务人再次发生更迭。因某铁路总公司被撤销,其上级主管单位某铁路(集团)公司愿意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本息之外,再给付50万元,但是北京天和润丰公司坚决要求支付本息共计1200万元。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和解没有结果。
鉴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多方关注且案情复杂,佛山中院法官先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法官反复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及执行实践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在今年6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某铁路(集团)公司再支付450万元了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