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52019)
佛山市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2019)
(一)佛山地区涉案金额之最——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系列重整案
关键词:佛山地区涉案金额之最 钢贸危机 府院协调 联合体任管理人 破产企业自行管理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下称“金型重工”)、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圣都模具”)、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顺路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骏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骏烽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申锐钢材有限公司(下称“申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下称“宏力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圣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圣公司”)为关联公司,由同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是集轧钢、锻造、热处理和深精加工模具钢为一体的大型民营科技集团企业,先后在昆山、余姚、武汉和黄石等地开设分公司,破产申请时有员工约1000余人。由于业务扩张过快,遇上国内钢材市场不景气,资金、人才储备不足加之大举向民间高息融资,企业不堪重负。2013年 11 月,金型重工资金链断裂,爆发债务危机,债权人纷纷***追债,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审理情况
2014年 6月4日,广发银行佛山顺德分行向佛山中院申请对金型重工等5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后金圣公司和宏力公司亦向佛山中院提出重整申请。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有重建希望和重整价值,具备重整条件,于2014年7月9日裁定受理本案,并指定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准许七家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本系列案债权总额47.35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21.47亿元,职工债权3498万元,相关诉讼案件99宗。而经评估,金型系列七家企业资产价值总额合共11.91亿元,扣除存货、应收账款、商标、专利技术等资产后,价值合共7.49亿元。
2015年5月29日,管理人向佛山中院提出申请,认为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佛山中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3日裁定批准金型系列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7月2日,经管理人5次修订,最终确定重整计划实施方案,经表决,获得除税收债权组外的所有组别表决通过。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实施方案具有广泛的债权人支持基础,仅税务债务组反对,而重整计划实施方案能保障税务债务组的全额受偿,申请法院批准该实施方案。佛山中院经审查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批准《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七家企业重整计划实施修订方案(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2019年8月,各债权人按重整计划实施方案清偿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对外债务总额、破产债权清偿总额、职工债权总额、成功处置对外债权单笔成交额均为佛山破产案件之最, 稳妥化解了区域金融风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案在人民法院运用"市场化+法治化"重整机制帮助民营企业重获新生、关联企业破产审理模式及多重联保钢贸行业的解局方面也有较高参考价值。
1.灵活选择具体处置方法。一是以实践方式探索完善关联企业并案审理模式。金型重工系列七家企业存在联保问题,债权申报重复,但各自财产与债务能够相互区分,合议庭决定采取并案审理、整体处置的模式:先分案理清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统筹规划后一并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债务平行清理、一次清偿,为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贡献了佛山实践样本。二是联合体任管理人。考虑到金型系列案负债大、债权人数多、资产构成复杂、诉讼案件多,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重整成本,决定指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担任管理人,以实现优势互补。三是尝试采用分公司整体营业事务转让的处置方法。为降低整体资产处理难度,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外地分公司存续经营,本案将尚有较高经营价值的外地分公司的货币资金、机器设备、车辆、存货、原材料、重整经营期间的应收款和应付债务,以及分公司原经营业务整体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由承接人延续分公司原有经营业务,保证了外地分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也提高了企业资产变现的效率。四是支持企业自行管理以降低重整成本。考虑到金型重工等七家企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由主要债权人组成的临时监管委员会,部分未停工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秩序良好,机器设备保管完善,合议庭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准许七家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减少破产重整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降低重整成本。
2.借力“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处理复杂问题。一是快速反应,积极合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妥善应对该次钢贸危机带来的区域金融风险,人民法院同顺德区人民政府、乐从钢贸协会前往上海调研,研究金融风险防范政策;及时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统一金融机构行为规范,防止钢贸企业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二是联合行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佛山中院联合当地基层政府、人社部门,多次到企业开展政策宣传与释法工作,保障重整期间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平稳解决相关劳资纠纷。三是各司其职,降低破产成本,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为保障重整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当地政府、国土及规划部门积极推进周边三旧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为金型钢贸园区的重建计划提出了专业建议;税务部门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企业顺利办理重整经营期间的税收减免,为债务人的持续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
3.善用"市场化+法治化"重整机制。一是坚持尊重市场选择。重整计划项目估价采用淘宝网公开竞价与意向投资人保底承接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估价公平合理;重整措施立足企业实际,引导管理人根据市场需求对产品结构、生产线配置、工艺流程等进行优化,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以市场化方式及时剥离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实现企业资产交易价值最大化;金型重工系列企业经过市场筛选,有经营价值的四家企业成功合并重整,无经营价值的三家企业破产清算。二是注重依法督促落实重整计划执行。明确工作计划和时间推进表,通过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管理人及债务人的监督、协调和指导;人民法院根据与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的协作机制,协调处置税务注销、企业信用修复、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重视实地调研与***协调的作用,合议庭多次***了解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协调投资人解决相关难题,最终顺利推进重整计划执行。
(二)债务人主动寻求破产保护——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键词:债务人主动寻求破产保护 信息公开方式多样信息公开保障知情权 经营休克的快速反应机制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8日,佛山本土小家电龙头企业佛山市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士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主动向佛山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富士宝公司在小家电行业经营多年,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生活小家电高新技术企业,有成熟的技术和大批专业技术人才,也积累了较好的生产经营基础和品牌营销网络,一直是本地纳税大户。但受近年来经济环境恶化的影响,国内及境外订单均同步减少,利润率大幅下降,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坏账率连年攀升,出现巨额亏损。经济不景气引起银行信贷额度不断收紧,经营亏损和银行收贷的双重压力导致富士宝公司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审理情况
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现场调查生产经营状况、走访金融债权人以及与职工、供货商座谈等形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认为,富士宝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但具有较强的重整意愿和继续经营的条件,同时主要债权人和在职职工也表示愿意配合和支持进行重整,故富士宝公司有重建希望和重整价值,具备重整条件,于2015年12月30日对富士宝公司的申请裁定予以受理,依法指定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3.97亿元,其中有担保债权金额为1.38亿元,职工债权703.68万元,涉各类债务人约200人,在职职工约600人。而经评估,富士宝的资产评估总值仅为1.24亿元,其中已抵押资产评估价值约8500万元,总资产价值中已经抵押的财产占比接近七成。管理人经过多渠道招商引资,最终确定以引入投资商收购富士宝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重整,佛山市兆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报价1亿元成为最终选定的投资人。管理人据此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各表决组一致通过,佛山中院依法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富士宝公司重整程序。依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人受偿率达11.82%,明显高于破产清算程序下预计受偿率0.91%。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约定支付诚意金1000万元和第二期投资款4000万元。
2017年7月12日,合议庭再次前往富士宝公司,组织管理人、原股东与投资人进行座谈,了解该企业现阶段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职工及供应商债权人的稳定情况,指导原股东与投资人进行交接工作,并要求原股东配合管理人尽快做好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以及个别账目的解释工作。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富士宝公司稳定生产,每月均有盈利,在职的300余名员工情绪稳定、工作积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债务人主动寻求破产保护的典型案例。《破产法》明确规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而不是消极耗到企业病入膏肓才能够进入程序。事实也证明,越早对发生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挽救措施,获得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本案再次提示我们,应努力普及破产文化,对于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然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应及早启动庭外协议重组或申请进入破产重整,为挽救企业、降低各方后续损失争取宝贵时间。
1.及早对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采取挽救措施。一是鼓励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主动寻求破产保护。本案中,佛山中院接到富士宝公司重整申请时,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但根据其对自身资产状况和对外负债情况的判断,该企业已经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富士宝公司及时主动寻求破产保护,为后续重整及债务清理工作赢得了宝贵时间。二是对于处在经营危机关键时期的企业,要建立合理、快速、全面的反应机制。富士宝公司提出重整申请后,合议庭迅速对该企业的申请采取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初步判断企业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能力。在正式裁定受理前,为避免出现职工不明情况下的骚动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债权人哄抢货物或抢先执行的行为,佛山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兵分两路,一边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开展普法和安抚工作,一边及时对富士宝公司的全部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由于人民法院及时介入,措施得当,富士宝公司的财产得到完整保护,企业生产和经营稳定推进,为后期的招商引资、重整计划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对症下药,避免生搬硬套。管理人接管富士宝公司后发现机构臃肿、职责不清、账目混乱,申请进行整顿,破产合议庭即多次会同公会、职工代表制定裁员方案,在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平稳完成了富士宝公司精简结构、裁撤员工、轻装上阵的工作目标。为积极筹措生产资金,破产法官前往北京、上海、昆明等地,核实下游销售企业的债权情况,指引管理人通过处置非核心资产为企业赢得生存空间。为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合议庭多次组织管理人与不断转让债权的抵押债权人协调重整计划制定的有关内容,并专门组织部分对重整事项不太了解、持反对意见的供应商代表和管理人进行有关法律和具体事项的释明。
2.注重通过信息公开保障知情权。信息充分披露是法治化重整的要求,更是各方作出决策的依据。一是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渠道不应拘泥于形式。基于富士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特点,本案中职工利益与债务人企业发展的冲突、供应商债权人与有担保债务人间的利益冲突更为突出,而职工、供应商又普遍不具备金融机构等常见债权人的专业能力与经验,信息公开工作难度较高。除了常规的邮寄、报纸公告、现场公示、债权人会议等信息公开方式,破产法官与管理人在本案中采取了网站公告、代表会议、现场普法、个别释明等多种渠道;根据沟通相对人专业知识匮乏的特点,通知方式也更多地采用当面释明、电话答疑等方法,取得较好的沟通效果。二是充分保障知情权有助于赢得各方的信任与配合。重整制度虽然是在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但本质上仍是各利益主体对自身权益的安排,当事人作出决策判断依赖于信息对称性。本案重整计划草案最终能够获得各表决组通过的重要前提就是管理人对于企业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淘汰落后产能 府院协调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石化生产、仓储设备处置
基本案情
佛山市瑞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重油深加工、生产、销售以及沥青生产;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并实际控制一家企业。因大量举债、经营不善,瑞丰公司于2011年1月陷入停产并在政府支持下开展企业自救,2012年底复产后不久又因资金链断裂再度停产,形成了巨额债务。2012年到2013年间佛山市委市政府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多次召开协调会议推动重组及解决欠薪问题。但瑞丰公司缺乏重组能力和可行的方案,未能有效解决欠薪和债务清偿问题。同期境外实际控制人香港瑞丰石化控股有限公司也被申请清盘,股份自2013年4月2日起已暂停买卖。截至2015年9月25日,经法院诉讼确认的债务为15亿元人民币,有15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同时拖欠141名工人2个月工资、管理层4个月工资、欠缴员工社保,导致员工分别到区、市、省政府集体讨薪。而同期瑞丰公司报告的资产价值仅为3.2亿元,原开立的22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合计仅303761.05元,且所有账号均已被法院冻结。
审理情况
2015年8月10日,债权人佛山市南海中油坚盛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龙池石化燃料有限公司,分别向佛山中院提出对瑞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审查,2015年12月14日,佛山中院裁定受理瑞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佛山市至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本案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达37.1亿元,涉及55户债权人;其中金融债权本金近10亿元,涉及十家银行。此外,经管理人确认的职工债权941万元,涉及职工330人,拖欠44名职工社保费用共计409万元,另有770余万元的职工债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确认。
2018年1月30日,佛山中院裁定宣告瑞丰石化破产。财产变现阶段,瑞丰公司所在厂区由于已被纳入重大工程红线范围,竞买后不能继续经营石化生产、销售、仓储业务,两轮网络拍卖均流拍。管理人通过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的网络拍卖平台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变卖破产企业名下的整体资产,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政府以1.32亿元竞得。完成相关资产交接后,佛山中院于2019年12月17日裁定终结瑞丰公司破产程序,该案现在已经基本处置完毕,目前瑞丰石化厂区已全部移交给买受人白坭镇政府。
典型意义
瑞丰公司破产清算案历时四年,是破产审判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大局的典型案例。案件债权债务获得实质化解,释放大片土地资源;高效淘汰一处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助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更新以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设;为生态修复、人居环境改善作出重要贡献。
1. 能动司法,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大局。案件从“促重整”向“快清算”转变,及时开展破产财产评估与审计工作,稳妥安排停产腾退事宜,尽早完成资产处置。一是尊重市场选择,淘汰落后产能。瑞丰公司拥有生产、销售、仓储石化燃料的许可证照以及燃料油加工全套工艺设备、三个3000吨级油船码头泊位,储油能力达9500立方米,有较好硬件基础。各方一度达成通过招商引资整体处置瑞丰公司资产的方案,管理人与政府部门、意向投资者、财务投资人等主体也为此进行了多次接洽。但瑞丰公司主营业务属高污染、高能耗的落后产能,而且此前开展的企业自救也无明显成效,招商引资的相关洽谈工作历时一年多仍未能最终敲定。二是支持地方产业转型升级,转换经济动能。根据当地产业规划以及响应广东省关于建设“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的要求,石化产业不属于鼓励引进之列,当地政府也已下定决心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后期政府规划“佛山一环西拓工程”富龙大桥项目,瑞丰公司厂区过半范围被列入工程红线图的现实,瑞丰公司原址显然已不适合继续经营石化燃料生产和仓储业务。三是助力环保与生态修复。瑞丰公司地块位于美丽的西江河畔,石化生产和仓储对当地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污染很大,周边村民多次向各级环保部门投诉偷排,环保部门多次***执法。
2.稳妥处理石化企业破产难题。石化产业属于重资产的高度危险、易燃易爆行业,企业破产后形成的风险敞口大,如何确保零安全事故,是本案处置过程面临的空前难题。一是设施设备运营管理以及保值增值。为避免工艺设备闲置生锈贬值,管理人委托该公司的管理层作为留守班子,通过继续履行已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新签订委托加工仓储合同等方式维持瑞丰公司的生产运营。在两年半的阶段性运营期间,共取得3200余万元的收入,一方面解决了设备监测、维护的上千万支出,另一方面解决了拖欠的44名职工社保费用409万元及历史欠薪180万元,取得了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良好效果。二是严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考虑到石化行业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的特点,破产清算期间维持了一定数量的职工来监测、维护设备;留守班子也设立了安全委员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合议庭多次到厂区实地走访调查安全生产情况。三是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就破产财产管理运营期间的安全、环保问题及时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密切协作,安监、环保、消防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并指导瑞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在两年半的阶段性运营期间,瑞丰公司无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四是资产处置、移交环节确保各方沟通顺畅。由于阶段性运营产生了新的污染废弃物,当地的安监、环保、消防部门多次***执法,一度查封厂区,进入交接阶段后,竞买人也因为管理人未解决油罐废弃物的清理费用而拒绝接收。鉴于瑞丰公司资产的危险属性和安全现状,佛山中院启动破产案件处置工作府院协调机制,根据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本院关于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资产处置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就瑞丰公司资产交接及后续处置事宜及时通报佛山市及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多次与当地政府部门召开座谈会、现场办公会,先后进行了五六轮的密集沟通、协调,为安全有序地解决瑞丰公司资产的安全、环保问题提供切实可靠支撑。
(四)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批准重整方案——佛山市南海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键词:强制批准重整方案 维护企业营运价值 保障共益债务清偿 有专业经验的债权人参与重整经营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樵高尔夫)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18洞国际标准高尔夫球场、会所及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经审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西樵高尔夫资产总额为2.35亿元,负债总额为3.25亿元。西樵高尔夫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其在债权人的垫资下尚能维持正常经营,债务人、债权人均希望尽快进入重整程序稳定企业并继续经营,依法保障垫资人的合法权益。西樵高尔夫及主要债权人对西樵高尔夫进行重整不持异议,且各方已初步达成重整方案,同意在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由债权人投入资金维持公司持续经营,以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审理情况
佛山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25日裁定受理西樵高尔夫重整案,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佛山中院批准西樵高尔夫继续经营,同时批准佛山市南海集成高尔夫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樵高尔夫及管理人三方签订《最高限额融资协议》,由佛山市南海集成高尔夫球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垫资进行经营,所垫资金列为共益债务。
2015年年底及2016年年中,债权人会议按债权分类两次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税务债权组及出资 人组外,在其他表决组均获通过。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税务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而西樵高尔夫已严重资不抵债,股东权益为负值,重整计划草案对原出资人权益的调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且制定的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据此,佛山中院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9月6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企业顺利存续经营至今。
典型意义
通过重整,本案解决了209名在职职工继续就业,保护了847名会员的权益,提高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佛山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69.73万平方米,彻底解决35宗执行案件,有效解决了困难企业的经营危机,帮助企业卸下历史包袱,重新走向市场。
1.人民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本案中,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分组表决,均未获税务债权组及出资人组表决同意,但其他表决组均已通过。在指导管理人进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佛山中院从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果断、慎重行使强制审批权,批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方案的典型案例,并入选广东省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07-2017)。
2.多项举措帮助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维持正常经营。一是识别企业核心资产与业务,理性评估风险与收益。西樵高尔夫是当地为数不多的经营18洞国际标准高尔夫球场的企业,拥有高尔夫球道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高尔夫球场的资质,在国家不允许新成立或者新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政策背景下,西樵高尔夫仍保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企业的核心资产在于高尔夫球道的土地使用权,若破产清算并对相关资产进行拍卖,很可能造成资产的大幅贬值,且必然会产生巨额费用。二是依法保护共益债务,提高债权人支持债务人重整的积极性。本案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但债权人集成公司对债务人未来的偿债能力仍有一定信心,自愿垫资维持日常经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批准西樵高尔夫继续经营,并批准垫资的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三方签订融资协议,由债权人垫资进行经营,所垫资金列为共益债务,有效维持了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存续经营,同时提高了相关债权人支持债务人完成重整的积极性。三是支持有经营经验的主体参与开展重整工作,深入挖掘企业盈利能力。由于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服务行业,对管理团队运营水平、人员稳定性、场所管理维护、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要求较高。本案中主动垫资维持运营的债权人本身具有高尔夫球场经营经验,也积极参与了企业重整工作,随着企业债务危机的解决方案逐渐明朗,球场的日常经营也逐步恢复正常,重新赢得客户认可,债务人最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实现了盈余。
(五)全省首例“执转破”后重整成功的民营企业——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移送破产转重整案
关键词:执转破 公共服务 债务人重整价值识别 维护企业营运价值 企业无形资产的处置和维护
基本案情
佛山市三水粤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粤景公司”)是一家经营公共客运、包车客运、汽车租赁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37个包车客运指标、3条公交线路以及134台车辆。粤景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过度扩张、经营不善等原因产生巨额债务,陷入经营困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因恶意欠薪被判入狱。自2014年起至2016年1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下称“三水法院”)陆续受理了67件以粤景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合计3930万元。
审理情况
2015年9月18日,粤景公司向三水法院提出执转破申请。2016年5月,经佛山中院同意,三水法院对粤景公司的执转破申请进行审查,裁定受理粤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粤景公司后发现,粤景公司虽资不抵债,但其现有的道路运营指标仍能通过日常运营获利,也有助于维持当地正常公共交通秩序,且一旦停止运营达180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停止该运营指标的投放。经管理人申请,三水法院决定允许粤景公司继续经营。
经确认,截至2016年11月9日,粤景公司 23笔无异议债权金额合计5149.8万元,已资不抵债。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后获全票通过,三水法院及管理人开展三轮招商工作,先后接触多家意向投资商,最终成功引入行业龙头企业三水区运发运输公司的股东陈某作为投资人。2017年1月19日,在三水法院的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向投资人移交财产、公章以及营业事务,粤景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粤景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全省首例“执转破”受理后转破产重整程序并重整成功的案例。重整期间企业成功维持运营,如常向广大市民提供公交服务,保障当地居民出行便利;因企业经营困难而闲置的公共资源重新投放市场,保障了公共服务稳定性,实现了资源再配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识别、处置及维护。粤景公司名下登记有134辆汽车,其中104辆已经设立抵押,且车辆大部分已报废或下落不明,处置意义不大,部分车辆因无人管理、长期闲置,已经产生了巨额违章罚款及停车费用。无形资产方面,粤景公司名下有37个包车客运指标,3条佛肇城巴公交线路,其中包车业务涉及广东全省;而根据交通局规定,粤景公司如停止运营180天,则公司的运营指标、公交线路将被全部没收。事实证明,维护企业营运价值所获收益为各方在后续协商中作出的妥协提供了坚实保障,是本案后续重整成功的前提。
2.促成各利害关系人相互妥协与合作是重整成功的关键。一是识别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利害关系人并给予适当保护。粤景公司有43辆客车承包给邓某等14人承包经营,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证据证明邓某等14人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但邓某等人已经在事实上以个人资金承担了车辆的日常运营维护所需成本,也主要仰赖车辆运营维持生计,属于案涉众多利害关系人中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尽量予以保护。经沟通,14名承包人同意解除承包合同,让渡部分权益,仅按照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根据经营利润的50%由债务人进行补偿。二是以妥协与合作为前提,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点。为兼顾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本案管理人又成功协调抵押权人同意按车辆评估价的30%进行清偿,使得普通债权受偿率由零变为9.59%。因制定重整计划时14名承包人尚未决定是否接受重整计划中的补偿方案,而相关车辆信息已在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处登记备案,该局明确表示如需要投资新的车辆或变更原车辆登记信息,则必须将车辆交由交通局办理相关变更事项,14名承包人对此不一定会予以配合,因此本案在制定重整计划时赋予了投资商在一个月内撤回投资的权利,以降低投资商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房企重整 关联企业破产 淘汰落后产能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基本案情
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与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企业。上述六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因资金链断裂,六家公司均已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其中百业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经营的可能。百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2日,投资开发“百业苑”项目,其自身债务不大,因为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达8亿多元。
审理情况
2015年1月20日,佛山中院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关联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2月5日,法院依法组织持异议的五家银行及六家公司的前三大债权人举行听证会,对部分银行提出的异议再次听证,征询其对六家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意见。3月16日,佛山中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同年4月14日,除百业公司外的其余五家企业宣告破产。6月15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以新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百业公司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重整制度帮助困难民营企业走出困境的典型案例。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动能转换困难相互交织的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资不抵债。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盘活企业优质资产,帮助其恢复生产经营,对于挽救危困的民营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商事典型案例》。
1.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积极探索。一是程序合并对互联互保企业、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有其必要性。其时绝大多数债权人均希望六家债务人重整,且当时部分项目已有意向投资者初步洽谈。考虑到六家公司是关联企业,还存在互联互保的情况,在程序上合并审理,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各债权人的知情权。二是并案审理后根据个案实际情况推进程序。本案顺利重整成功的百业公司主要得益于其资产优质。但随着重整程序深入,另外五家企业由于存在产能落后、税务负担、财产争议等问题,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一再下降,管理人提请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也未获通过。
2.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特殊问题处理难度高,对管理人专业水平要求高。一是要求保障工程竣工验收。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殊性,涉及竣工验收、配套工程报批、工程款垫付、施工进度及质量监督等问题,需要债务人、工程款债权人高度配合。一旦发生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开发商原因延迟交楼等情况,将产生巨额违约金,所以案件处理期间要同步保证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工程顺利复工、施工进度及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尽量争取各合同相对方的支持,并对期间产生的共益债务给予有力保护。二是要求对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充分保护。商品房消费者购买自住房屋关系到其生存权,商品房消费者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也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差的弱势群体,应依法予以保护。核实商品房销售及房款支付情况后,对于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的商品房消费者,应主动及时、积极灵活做好沟通及引导维权的相关工作。三是要求对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到位。有别于金钱支付的执行,人民法院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工作应持续至工程完工验收、商品房顺利交楼。本案中,破产法官为确保重整计划执行到位,多次实地走访,定期前往检查施工进度、监督是否及时竣工交楼。
(七)佛山地区普通债权清偿率之最——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制度价值 重整企业权益估值 尊重市场选择 淘汰落后产能 佛山地区清偿率之最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乐得士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交换器、家用电器配件、五金制品,法定代表人为冯艺红,公司股权结构为:冯艺红持股92.79%,唐杰清持股7.21%。乐得士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产品跟不上市场需求,早已于2014年6月停产,主要资产为一处58748.1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9785.7平方米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均设定了抵押。经向国土部门咨询,上述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其时为工业用途。
审理情况
债权人佛山市华鸿铜管有限公司向佛山中院申请乐得士公司破产。经审查,佛山中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佛山市贝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乐得士公司管理人。本案经确认的债权总额1.45亿元,其中抵押担保债权4591万元,确认92户职工债权金额合计226.49万元。乐得士公司除高明区人民法院向管理人移交的乐得士资产变现款263万余元以外,其主要资产为一处不动产。
案件审理期间,佛山市兴沛冲汇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沛冲公司)与乐得士公司的股东冯艺红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9月19日向佛山中院申请乐得士公司重整。虽然二者提出的初步重整方案均未获表决通过,但债务人及各债权人均一致认为,破产重整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佛山中院依法裁定自2017年11月20日起对乐得士公司进行重整。经佛山中院多次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及管理人进行协调,乐得士公司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拟通过网拍的方式,以7600万元保底价公开拍卖乐得士公司重整权益,并于2018年1月28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各表决组一致通过,佛山中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2月24日裁定批准乐得士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乐得士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最终确定佛山市华城钻石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以1.41亿元的价格承接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项目。
典型意义
本案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91.4%,为佛山地区历年破产案件清偿率之最,最大程度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实现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多方的共赢。
1.处理过程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一是在破产企业出路的问题上,坚持尊重市场选择,淘汰落后产能。本案中,乐得士公司早已停产,同时,厂房建于当地中心城区附近,已经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无法找到投资人接盘经营原业务。经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预重整阶段的反复磋商,债权人、债务人均一致认为,重整是各方权益最大化的唯一途径,但在债务人主营业务与当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相悖的情况下,重整方案坚持保留原主营业务的现实意义不大,“腾笼换鸟”转变经营方向才是最好的选择。二是通过公开市场竞价确保重整企业权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本案的重整方案四易其稿,债权人与债务人围绕如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相持不下。债务人认为,乐得士公司的核心资产仍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引进投资人,改变股权结构的方式进行重整,投资人自身权益亦可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则认为,只有公开拍卖方式才能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而资产的最大化亦是股东权利的最大化。故本案最终选择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公开引入投资者,充分发挥了公开市场竞价的作用,确保了重整企业权益的交易价格能够充分体现其市场估值,并最终实现了6500万的溢价,溢价率达85%。
2.在各方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案件中,程序内预重整具有较好的缓冲作用。一是帮助各方选择适当时机进入重整程序。在各方尚未达成较为明确的重整意向的情况下,贸然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整计划不通过而宣告破产的可能性,各方就重整计划达成方向性一致,再择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有利于提高重整成功率。二是重整路径选择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需要各方在一定的约束下反复协商与适当退让。本案中各方在具体路径选择上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较为激烈。在破产程序外自发的重整磋商由于暂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约束和中间调停的力量,普遍难以推进;而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有了明确的规则约束,又存在破产清算、满盘皆输的可能性,各方更愿意认真考虑居中调停者的意见,适当退让以求共赢。但也要考虑到,人民法院虽然有调停者的作用,本质角色仍是居中裁判,过程中把天平偏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过度追求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会使对方对重整丧失信心,反而不利于推进重整进度,也不能实现重整的制度价值。三是预重整制度有利于充分暴露矛盾所在。本案先后制定了四个重整计划草案,前三个均因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而夭折。通过仔细分析各方所提重整计划,破产法官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焦点源于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股东申请重整意在通过与投资人的内部协议以清偿自身担保债务。在找到“症结”之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分别组织股东与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磋商、协调,最终实现了各表决组高比例通过了重整计划。
(八)探索完善破产重整企业甄别机制——瑞鸿(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债务人重整价值识别 涉港送达 预重整 反向表决 坚持程序公正
基本案情
瑞鸿(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下称“瑞鸿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股东为玮骏集团公司(在香港登记成立的公司,经查已于2016年10月7日被除名)。经清理发现瑞鸿公司涉及十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六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主要财产也因多次转租而被9家企业轮流租赁或占有使用。正在实际使用瑞鸿公司主要财产的承租人或占有人均经营正常、人员稳定,其中两家企业还投入了巨大资金用于改造升级厂房设备,希望能够继续在原址稳定经营。由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突然去世、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财务资料,故清产核资、回收债权、处置财产等工作的开展严重受阻。
审理情况
债权人澳新银行向佛山中院申请瑞鸿公司破产清算。经审查,佛山中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裁定受理澳新银行对瑞鸿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5月4日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已申报债权人对瑞鸿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总额为3.59亿元,但瑞鸿公司的主要财产只有少量的现金以及已设置抵押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管理人向债权人充分披露瑞鸿公司资产清理情况后,债权人均有意愿尝试通过重整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以提高自己的受偿比例。
通过各方利益主体充分磋商,沃运公司有意投资8073万元购买瑞鸿公司的股权(不包括瑞鸿公司享有的对财产占有使用人主张占用费的权利)。管理人据此制作预重整计划草案,获各分组表决组通过。2019年3月1日,抵押债权人邱某以债权人会议已经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瑞鸿公司尚有重整可能为由,向佛山中院申请重整,管理人递交报告请求法院批准预重整计划。2019年3月7日,佛山中院裁定对债务人瑞鸿公司进行重整, 2019年3月11日,佛山中院批准瑞鸿公司重整计划,现该案正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佛山法院对债务人及股东下落不明企业运用“预重整”制度,完成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程序转换的一次有益探索。本案实现了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有效化解数十起破产衍生纠纷,平稳完成企业股权和资产的平移,稳定了多企业共同承租经营的现状,避免了其他企业的诱发性经营困难。
1.探索完善破产重整企业甄别机制。一是提供了股东及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债务人重整成功的参考样本。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股东及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应当纳入重整的范围,因为股东及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企业往往已经停止经营,必定不存在经营价值;且债务人的高度配合对于整个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而股东及工作人员下落 不明的企业无法表达其意愿,更无法配合重整。但根据相机治理理论,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控制权实际上已经由股东变更为全体债权人,因此,虽然债务人配合对重整程序顺利推进有着重要的作用,但从控制权角度出发,债权人的意愿、态度、配合对重整程序顺利推进的影响更为重要。且对出资人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程序公正予以充分保障,故对债务人重整价值的判断应坚持回归到市场是否仍然认可企业经营价值这一原则中来。二是突出了企业重整价值甄别应考量的因素。重整制度的基础价值在于“治病救人”,要求本着积极挽救的原则,全面考察债务人的重整必要性,理性判断债务人重整成功的希望。企业的原营运能力并不代表其重整后可能出现的营运价值,企业的资产状况、市场环境、转型能力、后续经营方案等因素都应纳入对其后续营运价值考量的范围,而且实践中也不乏资产出售、股权出售、反向出售等方式的重整,因此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缺乏营运价值为由直接否定债务人重整能力和希望的观点缺乏依据。三是探索如何利用好预重整制度协助判断企业重整价值。在不增加时间成本的情况下,引入“预重整”制度为各方搭建了有效的沟通平台。本案中,在取得中止执行、停止计息、回收债务人财产等法律效果后,债权人从各自为政的繁杂追债诉讼中抽身,理性考量债务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基于明确的资产负债情况,潜在投资人也可以对其投资预期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承租人及占有人为了争取在后续重整中保障自身权益,也一改之前的消极态度,主动配合管理人清产核资、财产回收。
2.坚持程序公正,最大限度保护出资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穷尽手段查找出资人下落并严格监督管理人完成相关送达工作。经查明,瑞鸿公司的唯一股东玮骏集团已在香港被除名,而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被除名的公司即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结合瑞鸿公司的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情况,佛山中院明确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应当设置出资人组以保护出资人权益,并严格监督管理人向玮骏集团股东发送预重整计划草案和表决票,同时登报向玮骏集团及利害关系人说明利害关系、救济途径等情况,以邮寄和公示结合的方式完成相关送达工作。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审慎采用“反向表决”。针对出资人股东及工作人员下落不明,又需要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投资者的情况下,出资人组如何表决的问题,佛山中院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准予在本案采用“反向表决”的方式完成出资人组表决。完成合法送达后,佛山中院认可了管理人关于“因没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根据反向表决的原则视为出资人组对预重整计划草案无异议”的主张。
(九)府院协作解决“僵尸企业”出清难题——佛山市南海区涤纶厂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僵尸企业出清 划拨用地处置 平衡保护 探索府院协调工作制度
基本案情
债务人佛山市南海区涤纶厂(下称“涤纶厂”)原经营范围为主营涤纶丝,兼营包装物纸箱、纸管,成立之初曾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受经营体制所限未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账款回收不力且历史债务沉重,以致企业连年亏损,失去了持续经营的能力,于2002年全面停止生产经营,后期经营范围为“仅用于处理债权债务”。
在申请破产之前,涤纶厂已把所有在职员工已全部遣散,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仅有部分人员留守管理资产。经清产核资,涤纶厂主要资产为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其中土地使用权四宗,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现存的建筑物合共85处,其中4处房产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81处房产设有抵押;原有的大批生产设备在相关诉讼执行案件中已被执行,尚存少量废旧生产设备一批,已闲置多年,使用价值不高。故本案清算方向在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但涤纶厂在经营期间,为取得银行贷款,已将该四宗国有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建筑物办理了抵押登记。
审理情况
2009年11月,债权人佛山市南海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涤纶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海区法院立案审查后裁定受理,案号为(2009)南民破字第6号。2013年因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南海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佛山中院审理。
经管理人确认,本案申报债权额达2.05亿元,而审计报告反映债务人涤纶厂资产仅为7949.8万元,资产负债率达258.07%。涤纶厂于2013年7月宣告破产。经过法院多次组织协调沟通,债权人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了涤纶厂不作资产变现处置,由原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提供6562万元偿债资金,未清偿部分的债权不再清偿的方案,大大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因破产财产分配终结,佛山中院于2017年3月3日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也是佛山法院对探索建立府院协调工作制度的成功实践案例。涤纶厂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停业多年,其占有着大量土地资源,造成极大的资产闲置。本案通过破产清算,使确实恢复无望的国有“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让出资源和生存空间,同时盘活长期闲置的土地资源,实现了国有资产、债权人利益及职工权益的平衡保护。
1.以实践方式探索府院协调处理破产案件疑难问题。一是探索拓宽破产案件府院沟通的渠道和方式。本案审理难点在于破产案件中划拨土地的处理。为妥善处理本案国有划拨土地处置难题,佛山中院去函南海区政府,征询关于涤纶厂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又多次组织管理人、债权人代表与南海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协调有关土地收储补偿事宜,协商将上述四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所对应占用的基底土地面积列入本次补偿范围。二是有针对性开拓破产案件府院协作的领域和手段。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常见一些因划拨土地无法处理或“房地不一”等与土地、房屋相关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个案协调确定解决方案。而在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中,涉税处理、职工权益保护、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疑难问题则更为突出,需要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注重保持信息通畅与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对府院协作过程中具体分工合理性、程序配合度、制度完备性等方面的要求更高。
2.因案施策,妥善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本案中,涤纶厂、涤纶公司在经营期间,因向银行贷款,对上述4宗土地及上盖建筑物作为生产经营财产进行了评估,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虽从权属上依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属于破产财产,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出资形式之一,市场主体根据企业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出判断并与之交易,企业的全部财产理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涤纶厂在改制成立涤纶公司时,亦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可见,该4宗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一直被作为企业的资产用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另,从房、地的自然属性和法律性质来说,房、地不可能分离,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房产抵押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同一并抵押。故政府在收回划拨土地时,对抵押房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给予一定补偿作为破产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采用的处置方案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衡保护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亦可尽快解决破产企业资产多年闲置、资源浪费的问题。
(十)灵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解决疑难问题——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破产保护 破产和解 房地不一
基本案情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小塘经济公司”)成立于1990年8月8日,经营工业设备、建筑材料、日用五金、纺织品、塑料制品等的批发、零售业务,是成立多年的老企业,尚有大量旧员工及退休员工,需继续办理职工档案、退休、社保等人事工作。
本案除职工债权外的已确认债权金额为2.46亿元,另有执行程序拍卖一处权属清晰的不动产所得款500万元可作为破产财产分配。其时小塘经济公司名下33处不动产当中,有9处不动产对应的土地实际已经转全体业主,3处存在不同程度的“房地不一”情形(其中1处第三人已经确权),剩余21处不动产未办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若需处置,须先补办用地手续,才能办理土地首次登记。上述未办理首次登记及权属尚不明朗的23套地上建筑物经评估价值仅为1560.11万元。
审理情况
债权人黄锡培以小塘经济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佛山中院申请对小塘经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佛山中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黄锡培对小塘经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12月21日指定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案受理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进行了多次协商。2019年12月16日,小塘经济公司以其已经和部分债权人初步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经审查,佛山中院于2019年12月19日裁定准许其和解申请。现本案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执行完毕,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6.99%。
典型意义
1.灵活运用破产和解制度,解决破产疑难问题。根据案情实际,破产和解程序在不同的适用情景中能够发挥不同的作用。一是发挥破产保护功能,提供相对低廉、高效的偿债途径。本案中,债务人小塘经济公司可供变现的资产评估价格并不高,且由于不动产权属登记不规范,资产变现难度大、风险高。而资产逐一确权、变现过程所需承担的风险及高昂的诉讼、交易费用最终都会转嫁到债权人身上,导致债权清偿率进一步降低。破产和解本身虽然并不能起到挽救债务人小塘经济公司的积极作用,但作为直接破产清算的替代方案,能够有效避免造成破产财产额外损失,使债权人获得高于破产清算预期的清偿比例。二是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直接破产清算带来的社会风险。虽然小塘经济公司已经没有继续经营的必要性,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尚有大量旧员工及退休职工的人事问题未能彻底解决,一旦企业马上注销登记,将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即便宣告破产,也会在很长时间内无法完成工商、税务等一系列注销登记手续,造成“破而不死”的局面。另一方面,企业名下多处不动产存在未确权、“房地不一”的问题,破产财产确权、处置的过程难免造成更多利害关系人陷入经营困境。
2.依托府院协作机制,解决老企业不动产权属登记不规范难题。小塘经济公司名下大量不动产存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或“房地不一”的情况,预计将严重影响变现可能及变现价格。为妥善处理该问题,2018年11月26日,管理人就小塘经济公司名下土地、房产处置问题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出征询意见函。由于所涉不动产数量多,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多样,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组织力量对所涉不动产逐一查档及实地勘察,并于2019年2月28日复函,对案涉房产、土地的权属登记情况、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建议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等问题逐一释明。国土部门的答复意见使得各方对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及变现可能性、变现价值均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有效解决了债权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疑虑,帮助各方建立起对破产清算后果的合理预期,有力说服了债权人在本案中作出退让,最终促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