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关于对从事旅游购物商品出口企业试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旅游购物商品出口管理,促进外贸稳增长,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该贸易方式的企业试行备案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
以旅游购物商品(海关监管方式:0139)贸易方式出口,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备案。
二、申请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1.注册地在光明新区的企业;
2.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三、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企业简介;
5.可佐证其资质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备案登记程序
(一)填写、提交《备案登记表》:申请企业自行《旅游购物商品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见***,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事项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所附的保证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填好后将该表及有关材料交至新区经济服务局企业服务科。
(二)受理及审核:申请企业需提供《备案登记表》及第三条所列证书及材料复印件一式4份,原件携带备查。
(三)本次材料受理及备案登记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五、《备案登记表》的变更及合理使用
《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备案登记表》。
***:旅游购物商品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doc
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5年11月9日
(联系人:韩远达;联系电话:8821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