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93号(深圳市励志兴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93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励志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32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沙头巷工业区第八栋第一层B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22日,我局委托光明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沙头巷工业区第八栋第一层B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生产,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2]260415号)。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加工生产,设有铣床、磨床、CNC等工艺。CNC加工产生的含切削液的废金属碎料与废切削液,都暂存在车间外过道上,过道上加盖有雨棚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2]2604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等证据为证。
2018年8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2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十日内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2018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储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18年10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8]第0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书。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2.1(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即改正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11月5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