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12年2月29日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三、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八、将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九、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五款:“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第四款作为第六款,修改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十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将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科学技术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教育部门”。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标准化部门”。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本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经***批准后及时公布。

  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确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本行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有关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按照本地区节约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确定本地区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中央预算用于支持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清洁生产重点项目。

  第十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第二十三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愿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依法利用废物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生产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6 22:26:02重新编辑
坪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宝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白石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西村长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四房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年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年丰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富地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六联发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西果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长美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中心村黄竹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富坪路华厦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西湖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中心村发佳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六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六联吉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六联鹤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六联长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六联石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六联村富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年丰横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环城北路金水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永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金水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三彬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西料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坪西高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广饶街道推行阳光公开建设和谐街道
  2. 大王镇建设四大新区打造千亿强镇
  3. 2021年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1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
  4. 利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标准打造黄河生态经济带
  5. 美园城市之星567住宅楼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6. 我县19个项目列入省工业重点项目名单
  7. 大海鑫庄国际物业管理招标公告
  8. 县公安局开展预防和打击传销宣传活动
  9. 庆重阳河口卫生计生局组织开展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活动
  10. 义和镇四机制确保便民服务零距离
  11. 广饶街道文明墙扮靓新农村
  12.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总成绩公告(第二批)
  13. 东营港东营港区5678液体化工品泊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
  14. 许宏图组织召开开发区招才引智专项工作会议
  15.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16. 广饶八万亩玉米秸秆青贮一举多得
  17. 东营龙港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1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东营市分公司总经理李亚力来我区考察指导
  19. 我县探索建立农村服务保障新机制
  20. 施工管理部六项措施保障工程顺利施工
  2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配套设施优化升级项目(换热站电力系统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22. 县公安局开展九小场所安全检查
  23.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第二十四批)
  24. 国庆长假将至带上爱山东出行生活办事更轻松
  25. 我区开展重型柴油车污染管控联合执法行动
  26. 区质监局多举措强化标准化工作
  27. 常淮诚带队调研渤海区域环境整治工作
  28. 中国银行东营开发区支行营业用房装修工程招标中标结果公示
  29. 住河口市政协委员视察重点工程情况
  3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办法(
  31. 河口区举行春蕾计划救助暨山东泰富实业集团关爱行动捐助仪式
  32. 康茂礼看望慰问疫情防控一线干部职工
  33. 义和镇群众乐享乡村文明行动成果
  34. 常淮诚实地调研重点企业(项目)复工复产情况
  35. 省党的十九大安保第四督导组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督导检查工作
  36. 仙河镇因势利导做活旅游文章
  37. 第二次经济普查网站专栏正式开通
  38. 财政金融局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39. 利津调查队四项排查筑牢调查法治根基
  40. 东营经济开发区4泵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1. 仙河镇耕地后备资源及基本农田现状地类调查全面完成
  42. 义和镇切实增强农村党员干部四种意识
  43.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配套设施优化升级项目(换热站电力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招
  44. 广饶园林绿化植入低碳理念
  45. 广饶高温烤验
  46.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四路(南一路路口南南二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47. 山东兴达钢帘线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钢丝帘线项目签约
  48.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链项目达80以上
  49. 东营港东营港区三突堤16液体化工品泊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
  50. 东营市技师学院开展2018年秋季开学第一课系列活动
  51. 滨海精细化工产业园参加全区2020年安康杯竞赛活动
  52. 我县入闱三项百强
  53. 全县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素质能力培训班第二期开班
  54. 山东本科提前批录取约24万人
  55. 东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工程监理中标公告
  56. 山东金宇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0000吨钢结构生产车间及宿舍楼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57. 山东鲁深发有限公司20万吨年液化气制芳烃项目介绍
  58. 东营市东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0000ta巯基乙酸异辛酯化工产品项目
  59. 我县拓宽为农服务渠道
  60. 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61. 河口区2018年中青年干部素质提升培训班成功举办
  62. 市综合考核组到我县进行2010年度工作综合考核
  63. 我区参加2014年亚洲石化科技大会
  64. 区供销合作社扎实推进为农服务中心建设活动
  65. 阳光100城市丽园2122楼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66. 山东众成地产有限公司欣园小区地下车库工程及景观配套工程中标公示
  67. 我县橡胶轮胎企业联合采购见实效
  68. 县公安局开展节前不稳定因素摸排工作
  69. 河口区油工委孤岛党支部五字诀促党建
  70. 大王镇完善载体促公开
  71. 我区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启动
  72. 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多项举措推进规划建设工作
  73. 新户镇中学开展拒绝舌尖上的浪费主题教育
  74.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色金属产业展厅布展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75. 直属四大队积极开展1018夜查整治行动
  76. 东营市气象局全力做好暴雨天气过程气象服务工作
  77. 孤岛镇积极推进军地一体化进程
  78. 山东省属企业勇闯高原期
  79. 县委举行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
  80.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配套设施优化升级项目(换热站电力系统改造)工程监理废标公告
  81. 2021年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大学生人才补贴公示(第一批第2次)
  82. 我县8个项目列入全市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名单
  83. 我县三万农村老年人享980万元政府红包
  84. 2021年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街道04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
  85. 阳光100城市丽园2122楼工程施工中标公示
  86. 区司法局着力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87. 县教育局实施绿色评价助推教育健康发展
  88. 东营市第二自来水厂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
  89. 区环保分局河口区召开环保违规项目清理调度会议
  90. 地税分局在市地税局机关篮球赛中勇夺冠军
  91. 威海港集团到我县考察洽谈
  92.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服务部关于光伏电池片及组件项目的受理公示
  93. 20212022年度东营市宏益经贸实业有限公司自建工程分包施工招标公告
  94. 河口经济开发区精准施策确保经济稳步增长
  95. 市纪委督查组对我区公车清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96. 河口经济开发区高点定位创新发展全力打造产城融合开发区
  97. 我县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98. 开发区召开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推进暨业务培训会议
  99. 广饶县大调处解开交通事故纠纷千千结
  100.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稀土功能材料工业坊项目(一期)施工及监理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