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深府办〔2008〕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根据国办发〔2007〕73文精神,我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范围是市、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上述各单位自行承接的境外(含港澳台)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设置的事权在国家。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保留的,须暂停相关活动,并提出保留依据及理由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由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核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公告的以及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要立即停止。各单位自行承接的境外(含港澳台)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在国家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前,一律暂停。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我市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和办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切实予以纠正。
我市各类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办法步骤
(一)由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出席,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清理规范事项,公布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投诉和媒体监督。
(二)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收费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口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的清理规范;市人事局负责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设置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的清理规范;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设置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的清理规范;市实行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由市民政局负责清理规范,其他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指导(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市民政局予以配合;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自行承接的境外(含港澳台)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规范。
(三)各区、各部门、市直属机构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并于3月28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深圳市职业资格设置及考试发证清理规范情况登记表》(***1)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电话:82105490,82107155传真:82001749;市劳动保障局,电话:25985890传真:25985127)。
(四)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要认真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于3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
四、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我市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由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物价)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物价)局、财政局要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市工商(物价)局要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市民政局和各有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并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深圳市职业资格设置及考试发证清理规范情况登记表
2.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1
深圳市职业资格设置及考试发证清理规范情况登记表
填写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项目 | 起始时间 | 项目类型 | 依据 | 处理分类 | 处理理由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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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项目类型:设置、考试、鉴定、证书印制或发放、培训和收费、其他;
2.处理分类:保留并公布、清理、有必要保留须上报;
3.依据包括设立批准单位、依据文件(文件名、文号);
4.市人事局联系方式(传真:82001749,电话:82105490);
市劳动保障局联系方式(传真:25985127 电话:25985890)。
***2
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市人事局,电话:82105490,82107155 传真:82001749
市劳动保障局,电话:25985890 传真:25985127
市公安局,电话:84463471 传真:84463470
市监察局,电话:82101579 传真:82001610
市民政局,电话:25832719 传真:25832182
市财政局,电话:83948199 传真:83938862
市工商(物价)局,电话:12315 传真: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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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批准。
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凡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全面治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五)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各类人才成长与职业发展的规律,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一)***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予以配合。
(二)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时报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批准保留的职业资格的名称、设置依据、类别、实施承办的部门和机构。同时声明,未经批准并公告的不得继续开展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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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