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连锁药店广昌分店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药品
【基本案情】根据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移送函提供的线索,我市物价局对某连锁药店广昌分店超出政府指导价格销售药品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主要案情如下:该药店广昌分店于2013年9月10日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0.25g×12片,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的零售价是15.80元/盒,该药进货价为2.8元/盒。根据规定,该连锁有限公司广昌分店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0.25g×12片)的零售价格应为3.78元/盒。该药店已构成了超出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退还多收价款,根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以1000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一、 零售药品如何定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文件规定,凡在我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对在我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实施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网上报备制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与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差价率(额)不得超过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规定,“阿莫西林分散片”的零售指导价格为4.60元/盒。根据省物价局“三控”管理规定,其最高流通差价率(额)应该为35%,即最高零售价不得超过进货价格2.8元/盒×(1+35%)即3.78元/盒,而该药店实际的零售价是15.80元/盒,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 案件定性及处罚依据
该药店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指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药店及时配合整改,退还多收价款,根据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以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