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15〕6号
珠府〔2015〕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更好地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正确认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意义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对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依法行政要求,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使听证会成为听民意、聚民智的重要平台。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指导意见》(珠府办〔2014〕17号)。对确定的五类事项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未按规定公开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不予实施;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听证事项范围、听证程序、听证流程、听证报告撰写要求、听证结果运用等内容,确保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会,真正的听取民意、尊重民情,为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决策参考。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和规则
(一)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听证会举行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发布听证公告,如实向社会公布听证内容、具体事项、听证程序,明确公开听证参加人的选取办法和产生过程;与新闻媒体充分沟通,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高听证工作透明度,减少社会质疑,充分做好听证会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会举行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自愿报名、组织推选、主管部门邀请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听证参加人;根据听证事项所涉及区域和影响层面,合理安排不同区域、不同社会层面的听证参加人名额;科学设定听证参加人组成结构,准确设置听证参加人类别名称,确保利害关系人听证参加人的法定数量。
(三)听证主持人合格胜任。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其组织协调能力影响着听证会的进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选定合格的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可以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邀请社会组织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但听证主持人应当与决策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理解听证制度,了解听证事项,熟悉听证程序,掌握听证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政策等,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听证参加人地位平等。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听证参加人地位平等。各级行政机关及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合理确定发言时长,每个听证参加人发言机会均等;不得对任何听证参加人有歧视言行,通过适当引导和协调,确保听证参加人充分、平等的表达意见和建议,允许听证参加人在规定期限内另行提交未能及时表达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意见反馈及时。听证会结束后,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报告,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在听证报告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采用邮件、邮寄等方式及时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听证报告应当主要包括组织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基本情况、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建议及其依据理由、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指导和监督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政府法制机构落实对本级行政机关开展听证工作的指导责任。建立培训制度,对听证制度实施情况和突出现象进行分析,适时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现场指导等方式定期对各行政机关及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进行培训。解答行政机关和市民对听证工作的咨询,定期与各行政机关总结交流经验,共同研讨解决听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争议,指导各行政机关开展听证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工作的能力。
(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编制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编制制度是依法行政考核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职权范围编制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每年3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由牵头的行政机关组织编制,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凡列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对未纳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民意调查制度。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我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凡列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按规定开展听证工作外,并同时开展民意调查工作。民意调查工作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组织,形成民意调查报告后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民意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查方式、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和公布方式、取得的成效、结果应用等内容。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备案制度。为进一步监督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现和促进依法行政,我市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听证目录、听证公告、听证报告及民意调查报告,并应当于拟向社会公布之日五个工作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列入听证目录而未听证的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听证公告、听证报告及民意调查报告,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要求本级行政机关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统计分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每年12月30日前,各级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机关本年度的听证工作情况,听证工作情况应当包含本年度举行的听证会次数、具体事项、工作措施和听证情况,以及听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争议、原因分析、应对措施和完善听证制度的建议等内容。
四、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级行政机关及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与新闻媒体充分沟通,正确解读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制定听证会宣传方案,有步骤、有计划的进行宣传,不流于形式,全面客观的宣传听证会的性质、作用、事项、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引导社会理性、客观地看待听证会,避免误解和片面认识。
(一)听证会的意义。举行听证会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明确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听取民众意见的强制性方式和途径,有利于行政机关多方位多渠道听取民众意见,尊重民意,实现民众民主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利;有利于了解民情,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二)听证会的定位。举行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就拟作决策公开听取和收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宜将其完全理解为对拟作决策是否可行的表决会;听证报告是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为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不是作出行政决策的直接依据、唯一依据。每项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由行政机关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各种因素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作出。
(三)听证参加人权利与义务。听证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遴选、委托相关组织推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等方式产生,可以在听证会前收集公众意见,反映公众意见,但不能完全代表公众意见,不等同于听证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及听证组织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