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东弘超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8〕60号
广东弘超橡塑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弘超橡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弘超橡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建设地点位于增城区新塘镇仙村上境村车话旗墩(土名)厂房A1。项目占地面积1581.06m2,主要建筑包括1栋5层建筑、1栋1层厂房、1栋1层空置厂房及包装废物堆放区、1栋1层仓库等。项目年产塑胶粒子3020吨/年。项目员工人数28人,22人在项目内食宿,6人在外食宿,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年生产300天。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00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项目挤出机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及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较严者后,排入附近河涌,最终汇入东江北干流。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72-2015)表4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项目厨房油烟废气经静电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所在建筑物天面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项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食堂废油脂、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外卖给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及收集站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