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盐田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贴息是对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利息进行补助;贷款贴保是对企业支付担保机构为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费用进行补助。贷款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
第三条 该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贴保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项目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四)企业在辖区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或企业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五)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六)企业信誉良好;
(七)已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或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第五条 贴息范围为银行贷款在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3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贴保范围为担保机构在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
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贴保。
第六条 贴息、贴保比例根据贷款贴息、贴保预算经费额度进行调整。企业每年的贴息、贴保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4份,A4纸装订):
(一)《盐田区贷款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向担保机构偿付担保费用的财务凭据;
(七)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贴保的声明。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区经促局(科创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二)区经促局(科创局)牵头组织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评审。考察评审小组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考察评审小组建议立项资助的,进入报批程序。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九条 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区经促局(科创局)应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贴息或贴保的单位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的重点包括: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是否在产业规模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3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区经促局(科创局)应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贴保计划。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