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仪陇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整合环境监管资源,健全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环境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科学化和效能化,根据《***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5〕17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30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7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为核心,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覆盖全县、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解决环境监管工作缺位问题,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工作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要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以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应的环境监管职能,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四、工作措施
(一)划分监管网格。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级网格。以仪陇县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县级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仪陇县县级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仪委编发〔2014〕54号)所明确的职能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乡镇和工业集中区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级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为责任单元。各网格单元分别设置环境保护办公室,一般乡镇配置12名专兼职环保员,中心镇与工业集中区配置23名专兼职环保员,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各村(社区)监委会主任兼任环保监督员,按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确定网格内容。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明确工作职责。一级和二级网格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落实到人,三级网格可参照以上原则明确监管任务。
明确领导责任。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一级网格的主要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二级网格领导责任人;行政村(社区)监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
明确主体责任。县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主体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的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主体责任人;村(社区)专兼职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的主体责任人。
明确直接责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一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一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工业集中区在二级网格的子网格内派驻的监管人员为二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村民(居民)小组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根据各子网格的监管任务量和执法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各子网格监管人员数量。
(四)健全工作机制。健全巡查机制。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健全报告制度。网格直接责任人发现问题后,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进程逐级报告。健全处置机制。发现问题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照本部门内部工作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处置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健全沟通机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部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健全督查机制。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网格中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网格监督。实施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实施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布网格化各级负责人、联络员、监督员联系方式,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履行属地环保工作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坑塘沟渠污染、垃圾乱堆乱放等监督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二)行政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负责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在2小时内报告属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1.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50号规定职责;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联合监管,落实县本级已进行排污申报的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负责本级审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环境保护的其它价格政策的拟定与监督;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负责监督电力企业执行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工作人员培训内容;组织开展环保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对环境污染治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4.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所需费用,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5.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46号规定的环保职能职责;开展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督促落实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批。
6.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65号规定的环保职能职责;开展全县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工业项目等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房产登记;统筹规划城镇配套环境基础设施,指导城镇绿化、景观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
7.水务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47号规定的环保职能;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水资源保护、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负责划定水功能区、核定水体纳污能力;负责城镇入江、入河、入库排污口设置和改、扩建审查;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县城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维护,落实城镇生活废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负责河道采沙监督管理;协同开展管辖范围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现场检查;负责水面外来物种监管。
8.农牧业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49号规定的环保职能;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畜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指导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负责禁止秸秆焚烧工作;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工作,加强农业外来物种监管;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落实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项目;落实农业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监督指导业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鱼药、鱼饲料使用监督检查,实施渔业环境监察及监测,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
9.林业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号规定的环保职能;组织开展全县林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组织开展造林绿化、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外来有害入侵物种的控制与监管,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督促木材加工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不予办理木材加工审批手续。
10.经济商务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63号规定的环保职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督促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提请取缔、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督促电力、通讯基站等辐射设施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屠宰行业、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等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负责工业领域节能减排。
11.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主要干线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和机动船舶水、气、噪声污染防治。
12.城管执法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70号规定的环保职能;负责市容市貌环境管理;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清运体系,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填埋,渗滤液经处理达标排放;依法查处县城建成区及金城、马鞍生活垃圾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与废水污染等环境污染行为。
1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餐饮项目,坚持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再发放行政许可证。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加强制砖行业监督管理,限制发展粘土空心砖等土窑生产项目;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环保要求办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5.投资促进合作部门: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环境污染预审关,防止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和污染转移。
16.卫生计生部门:履行仪府办发〔2011〕8号规定的环保职能;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处置的运行监管,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落实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理计生指导(服务)站医疗废物、医疗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促进人口与环境协调发展。
17.教育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教学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负责本行业各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指导各学校做好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广高效、低耗、节水、节能、防治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
18.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污染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营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对达不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新建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19.供电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停电、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20.旅游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生态旅游,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指导和督促旅游景区(点)、旅游宾馆、星级饭店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落实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21.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仪委编发〔2011〕92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工业集中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促园区内招商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园区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开展节能减排;加强园区企业排污监管,监督园区企业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负责园区环保设施及公共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
22.统计部门:负责万元GDP能耗、规模以上企业指标统计及提供环境保护所需支撑指标;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公众满意度情况社情民意调查。
23.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24.法制办:负责依法审查环保规范性文件;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指导和监督。
25.司法部门: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内容,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26.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严肃查处和追究不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行为;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27.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娱乐、集会等活动场所的噪声污染监管;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扰民事件;牵头负责黄标车淘汰管理等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侦办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
28.宣传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做好环境保护方面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反馈和回复处理工作。
29.组织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之一。
30.目标督查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实施目标考核;对纳入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污染防治工程项目进行目标督查;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
31.广播电视台:负责制作、播放环境保护电视公益广告及相关节目;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动态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32.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涉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程序。
六、实施步骤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网格划分方案,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通过本部门、本乡镇的门户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建立环境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监管网格高效运转。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发改、人社、组织、宣传、财政、国土、住建、水务、农牧业、林业、经信、交通、城管、市监、公安、安监、投促、卫计、教育、旅游、工管委、统计、司法、监察、文广、目督办、法制办、金融办、电视台、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各项制度。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环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担任,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建立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县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处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四)提升能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各乡镇要按照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通知》(仪委编发〔2012〕49号)要求健全环保机构,落实人员与经费。按照《全国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加强岗位培训。各部门、各乡镇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各部门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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