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新闻发布会
4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办公楼一楼举行《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对《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制定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进行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依法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15年9月30日,省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决定》规定,毕节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行使地方立法权。
《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是我市列入省第一批设区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出台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实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第一步!制定《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为我市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直接和有力的法律依据,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推动“法治毕节”建设的制度保障。
《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主要对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法规解释、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立法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遵循依法、民主、科学的原则。《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将“先行先试”的毕节试验区特色写入了立法原则中,规定了在立法计划与立法规划、法规起草、立法论证、听证等环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为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工作提供保障。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具体规定得到了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等专门委员会的认可。“以二审为原则,一审、三审为例外”的审议制度设计符合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的工作实际,能够保障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