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法院如何为留守人员撑起司法保护伞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批向城市转移必然导致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群体的大量存在,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黔南州委关于关爱农村留守人员专题会议精神,黔南州两级法院创新司法工作路径,严格按照省委、黔南州委的决策部署,紧密联系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密切结合黔南州州情,经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特别制定了《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人员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黔南州两级法院要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多管齐下,切实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倾力为留守人员撑起司法保护伞。
一、开通绿色通道 留守人员当事人立案零障碍
为确保《意见》有成效,黔南州中级法院强力深入推进黔南州两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诉讼维权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当事人立案打官司零障碍。热忱为当事人立案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提交立案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避免当事人往返奔走之苦,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对留守儿童追索抚养费,留守妇女追索劳动报酬、空巢老人追索赡养费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劳动争议等原因产生的案件,不仅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而且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不断提高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效率,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对于边远地区的留守人员当事人,加大巡回立案、***立案的力度,发挥法官工作站、巡回审判点司法为民桥头堡作用,将驻站、驻点法官联系方式向群众公示,采取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切实方便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诉讼。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绝不允许出现涉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告状无门、打不起官司的现象发生。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留守人员合法权益
黔南州两级法院要严厉打击侵犯留守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空巢老人实施的遗弃、虐待、诈骗、抢劫,抢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拐卖、强奸、猥亵留守妇女儿童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等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处罚,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发挥法律震慑作用,形成高压态势,通过法律手段,为保护留守人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留守未成年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充分保障留守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对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失足未成年被告人,在掌握其所在学校、家庭、社区确实能够落实帮教措施后,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或免刑。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研究和探索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操作规程,明确封存的程序和启动主体范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让留守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所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发其发自内心的感动和悔悟,达到比严厉的惩罚更好的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妥善化解涉留守人员民事纠纷。在婚姻家庭、继承、征地补偿等民事纠纷中,依法保障留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涉及与留守人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排水、通行、采光等相邻纠纷,对经济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留守妇女,法院安排专人为其申请和办理司法救助手续,让留守人员真切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充分保护离婚案件中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对子女抚养问题,兼顾父母的实际情况与孩子的个人意愿,做好对留守儿童的思想疏导工作,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要尽量满足留守儿童和与其共同生活方的生活需要。
转变预防家庭暴力理念,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对严重危害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人身权利方面的案件,要采取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等法律手段维护弱势群体,防止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法律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公平原则、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的举证能力,依法运用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权力,确保案件实体公正。
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避免因侵害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责任方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判决后无法执行等损害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三、快字当头确保留守人员权益得以实现
对留守儿童、妇女、老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控制,及时将执行款执行到位,安排专人负责执行,突出快字当头。
对被执行人财产及时进行四查,即,到银行查其存款、到车管部门查其车辆、到房管部门查其房屋、到工商部门查其公司股权。对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案件,要及时予以冻结、划拨。对经四查被执行人财产为固定资产(房产或车辆)的,要及时予以查封,并及时委托评估、拍卖。
对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所执行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的,属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案件的,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先行给予司法救助。
对留守妇女、老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时要深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生活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留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和必要的生活开支。
四、坚持能动司法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
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充分发挥车载法庭、田间法庭、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的作用,把庭审开到田间地头、学校工厂、社区居委会,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加强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空巢老人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作用。同时,以巡回审理为宣传载体,让《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渐渐根植于群众心中。
加强对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指导,充分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功效,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根据案件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主动加强与妇联、教育、团委、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形式多样的关爱、保护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各界资源,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充分发挥法院党员志愿服务队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定期组织法官深入农村走基层,走进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空巢老人家中,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生活帮扶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送去法律常识、带去生活用品、送上温馨话语,让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生活不再孤单、精神不再寂寞。
实施留守犯罪青少年关爱、矫正工程,与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社区建立矫正机构联动发力,对留守犯罪青少年进行关爱、心理疏导、实行犯罪档案封存等,鼓励他们洗心革面,重新融入社会。
加强调研,积极开展司法建议。认真总结涉及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空巢老人案件的审理经验和不足,适时出台司法保护白皮书,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尽早消除危害留守、空巢特殊群体的隐患,以加强和完善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空巢老人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