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业复市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卫健康委《餐饮服务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技术指南》等规定,现就我县餐饮业复工复产防控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餐饮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取得有效的证照。单位负责人(经营者)需签订《新冠肺炎防控责任承诺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责任。备齐备足口罩、洗手液、消毒水、酒精、体温***等相应的防疫物资,做好消毒清洁和通风工作,禁止使用中央空调。
(二)严格做好人员管控。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持县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体检项目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病毒抗体检测),方可上岗。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并做好记录。对体温超过37.3℃或出现有干咳、胸闷、乏力等症状的员工一律不得上岗,并督促其立即就诊。督促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在生产经营食品时,必须勤洗手,全程佩戴口罩,穿戴工作衣帽。就餐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后再进店,并登记个人有效的联系方式,结账时尽量采取非现金结算。
(三)持续加强就餐管理。开放堂食必须适当保持距离,用餐场所顾客数不得超过平时的二分之一,不同餐桌之间距离不少于一米。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顾客隔位相坐,面对面距离不少于一米。提供公筷和公勺,文明就餐。无通风门窗的包间不得开放待客。禁止举办红白喜宴、年会等各类聚餐性用餐活动。
(四)不断增强防控意识。广大市民及各餐饮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不断增强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各餐饮单位也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通过电子显示屏、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宣传画、微信群或朋友圈等方式宣传疫情防控知识。
(五)积极完善应急预案。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应急管理。对食品从业人员、就餐人员中确认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报告,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管理。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和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采取临时停业或暂时关闭的措施。
对于未按要求落实防控相关措施的餐饮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和县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予以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特此公告。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