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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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13日发表
2015年12月29日,我县组织集中收听收看全国、全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实行考核、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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