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潭镇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镇,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在派潭镇内建成的镇、村两级公园,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是我镇公园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开展我镇公园的建设、管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违法侵占公园用地的,由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责令限期清退。
其它建设项目如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向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研究后,报镇政府批准。在工程项目完工后一周内应当恢复公园原貌。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如发现公园内有无关的驻园单位应当责令其迁出。
第五条 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景观、设施、环境必须达到规范要求,为群众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
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植物长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规定管理,保持整洁及完好。
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杂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协调的,由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责令限期调整。公园内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牌完整规范。
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在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服务活动的,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不得拆除围墙(栏)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公园内供群众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园内组织展出、展览、游园和游乐等群众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群众安全。
第七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八条 公园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定期检修公园设施。
第九条 群众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影响群众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恐吓、捕捉和伤害生态动物;
(三)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损毁花草树木;
(五)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六)随地便溺;
(七)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八)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及放风筝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办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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