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汽油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汽油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中满足第Ⅴ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汽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要在2014年7月1日零时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
四、国Ⅴ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规定做好国Ⅴ车用汽油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加强对国Ⅴ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质量技术监督热线:0757—12365。
价格投诉举报热线:0757—12358。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