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人性化执法助推企业稳发展
因案制宜“活”查封
市中院人性化执法助推企业稳发展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涉企财产保全案件中,因“案”制宜,及时、灵活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在依法保障原告债权的执行和实现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告的生产经营,以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三赢”。
在市中院受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对被告某房产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等值财产4900万元予以保全。市中院审查后作出了保全裁定,对被告名下108套房屋予以了查封。被告认为,被查封的108套房屋中有52套虽然未办理备案登记,但均与购房人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余下的56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将无法出售,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资金成本,加上疫情、修路的影响,已濒临破产的边缘。为此,被告向市中院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保全裁定,同时,为了保障某建筑公司的利益,被告愿意用其名下价值5200万元的商铺作为担保财产,解除对108套房屋的查封。
市中院将被告的上述申请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商铺价格系单方评估且有价无市不易处置,遂不同意上述申请。被告遂向孝感中院递交《紧急申请书》及情况反映。为化解双方的矛盾,孝感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财产保全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形成初步意向,即被告将所售房屋的房款打至法院账上,原告可以同意解除对相应房屋的查封,但双方对先打款还是先解封未能达成一致。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保障当事人判决利益得以实现的诉讼权利。市中院向被告告知:允许其有条件出售本院已查封的房屋,但被告必须将70%的售房款提存至本院,30%的房款可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被告在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向市中院提存的转款凭证和申请材料后,市中院可以对相对应房屋解除查封;但如果市中院发现被告私自售卖查封的房产,不将售房款提存市中院,市中院将对被告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告承担。
随后,被告主动申请法院将其开发的部分商铺信息查封,并申请对孝感中院已查封的9套房屋解除查封,并提交了相应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据及9套房屋70%的房款377万元提存至孝感中院的电子回单。孝感中院审查后作出对该9套房屋解除查封措施的裁定并立即移送执行。目前,被告正在为该9套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