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环保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团结,发挥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主要规范会议议事程序、内容、方法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局党组对县委和市局党组负责,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市局负责。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工作;局长总揽全局,负责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对局长负责,抓好分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凡政策性较强的大事、本局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配和奖惩以及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等,必须按会议的议事内容分别提交党组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凡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成熟的提交会议研究;凡准备提交研究的议题涉及几个科室或与其他科室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主办科室要切实做好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提交办公室。个别不能协调一致,又要急于研究的问题,主办科室要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暂时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凡应协调而未按程序协调的议题,一律不上会研究。凡没有书面材料的议题,办公室不予呈报局长审定。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议定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送办公室,转呈局长审定。各科室提交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书面材料,必须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事内容
第五条 局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各党组成员参加。具体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决定。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1、传达贯彻上级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具体意见;2、讨论研究县环境保护系统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本县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目标任务;3、研究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具体意见;研究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4、研究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本局部门机构的设置和科室(事业单位)工作职能调整;5、研究确定干部选拔任免、轮岗交流、问效问责、绩效奖励、评先评优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干部人事管理事项;6、研究制定加强部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7、研究确定重大财务支出方案,研究确定重大基建工程、大额设备、设施的采购等;8、其它需要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局务会根据需要定期(每月月底)、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1、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重要会议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议定局年度工作思路、季度工作重点,沟通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2、汇报月度工作,研究提出下个月工作计划,研究需要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协调的工作,通报局内外业务工作方面的重要形势和情况;3、听取局主要工作和中心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通报各项目标责任制的完成进度,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4、讨论决定召开全县性重要会议的有关问题,议定各分管局长不便单独处理的事项及局长认为有必要研究的问题。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参加。具体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局长决定。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制定环境保护业务管理规范性文件;2、研究确定重要环保业务事项的布置、落实和办理;3、贯彻落实上级决定、指示、全局性的工作安排和内部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4、讨论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5、讨论研究日常业务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问题;6、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业务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会议议事要求
第八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都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做到实事求是,集思广益,议而有决,提高效率。与会人员全神贯注,认真思考,各抒己见,积极主动并负责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主持会的领导要当好“班长”,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做出决策。对意见不统一、会议一时难以决断的重大问题,可在会后酝酿,下次再议,不要仓促做出决定。确属急需解决的问题,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进行表决(一般情况下尽量不采取表决的形式做出决定)。会议决议一旦形成,与会人员不论有无不同意见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并坚决执行。
第九条 凡是有文字材料的议题,一般不再念议题的文字材料,只由有关人员作简要的说明,而后由党组成员,正、副局长及其他与会人员发表个人具体意见,没有补充修改意见的可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必重复相同意见。
第十条 为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凡会议做出重大决策前,都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方案。
五、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一)局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市、县重要会议、活动或到外地出差外,都要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须本人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并通报办公室主任。(二)列席会议的各科室主要负责人,除参加市、县会议或在外地出差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需提前向办公室请假,准假后可安排部门熟悉情况的副职领导到会。
第十二条 研究议题按顺序进行,一般不得插入临时议题。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出席会议的同志在会中不得接待来客和电话(上级领导及其电话除外),不得看议题以外的文件,不得处理议题以外的事情,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办公室的同志代为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
第十四条 要严格保密纪律,凡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没有向下传达任务的一定要严格保密,不允许私下传播。需要向下传达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口径和时间,由专人负责传达,任何人不能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不能提前渗透,更不能掺杂个人意见和透露会议讨论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问题及会后落实决议时,各与会成员一要坚持原则,不当老好人;二要主动负责,不上推下卸;三要树立整体观念,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后,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其他通知及时将决议的内容向缺席的同志通报,以便执行。
六、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后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局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各项决议,承办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搪塞应付,久拖不办。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种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科室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重要事项要直接向党组书记或局长报告,并以文字形式向办公室通报情况。一般情况下,局党组书记、局长(或委托副局长)要定期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整理。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督办和情况反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督办记录,实行督办卡制度。对重要的工作事项,局党组将采取集体办公的形式,检查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形成的记录、材料由记录人员及时整理存放,年底集中整理一次,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