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2023年度打印耗材项目采购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社会公开采购2022年-2023年度打印耗材项目,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2023年度打印耗材采购项目。
二、采购需求
1.采购需求:打印耗材(硒鼓、碳粉、墨盒、墨水、色带等)一批,详见项目报价响应表(见***),表内为招标单位需求较多的物品,实际采购不限于表内种类。
2.供应商必须对项目报价响应表进行整体响应,不允许仅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
3.合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贰年内。
4.送货要求
①采购人发出订货指令的1个小时内响应。非紧急情况下,接到指令后的次日内送达。紧急情况下,2个小时内送达。如有困难不能按要求时间送达,应第一时间向采购人说明,由采购人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②供应商免费按时将订购货物品种、数量送达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并根据需要安装。
5.人员配备和服务要求
①联络负责人(1名):公司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具备丰富服务管理经验,配合采购人日常工作安排,分配人员完成采购人要求的工作任务。
②电脑耗材配送安装以及应急工作人员(1名或以上):熟悉信息化及打印机技术原理等相关知识。
③服务内容
6.供应商承诺
①在采购人使用耗材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设备机型不兼容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更换成设备品牌相匹配的耗材,如因耗材原因导致采购人设备出现故障的,供应商必须及时配合修复,如故障无法修复的,供应商须赔偿采购人设备损失;
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合法销售、渠道正规、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耗材。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制造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投标人须承担终极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如果出现假冒伪劣、盗版、产权不明等不合格产品,或供货质量货不对板的,假一赔三。情况严重者,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③因耗材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办公设备损坏的,供应商必须赔偿采购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④要求硒鼓、碳粉、墨盒序列号与外包装序列号一致,并可通过官方途径查询真伪,无序列号视为假货处理。
⑤若采购人有一些目前在用的机器因报废不再使用时,供应商必须承诺可将采购人已要求送货的、对应上述机型的产品更换成相当价格的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不得拒绝更换。
⑥供应商必须承诺所供耗材不符合合同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供应商应及时更换;耗材在开始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采购人及时向供应商反馈意见并停止使用,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问题反馈后24小时内予以更换;耗材在安装后如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免费退换,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更换。采购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换货的,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须按照供货要求的规定执行。
⑦供应商在合同期内必须免费为采购人的办公设备耗材进行免费送货***。
⑧供应商供货时提供的耗材生产日期必须是采购人下定单之日前六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7.采购耗材价格响应清单
备注:以上耗材清单仅供参考,具体采购规格以采购人实际采购为准,供应商参考《采购耗材价格响应清单》,以清单商品整体下浮率为报价,提供本项目报价函或报价书。
三、每年预算:人民币25万元。
四、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贰年,本项目提供货物总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项目服务期满,则合同自动终止。
五、申请人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6日,9:0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海珠区宝岗路1号大院综合楼209室
(三)联系方式: 020-34368625
七、申请人报名成功后须提交的资料
(一)公司简介;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根据评分细则内容中的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及方案(加盖公章);
(五)提供本项目报价函或报价书,供应商参考《采购耗材价格响应清单》,以清单商品整体下浮率为报价,提供本项目报价函或报价书(加盖公章);
(六)材料要求
1.报名资料提交纸质版1正本、1副本(装入密封袋内);
2.报名资料加盖报名申请人的公章并密封;密封袋外注明报名申请人名称、代理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供应商的确定
由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方式,获得分数最高的确定为中选单位,正式通知后签订服务合同,并在本公告发布网址公布最终中选单位。选定的供应商需配合完成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采购流程。
评分细则详见下方表格,综合得分等于各项评审内容得分总和。
九、本公告在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aizhu.gov.cn)的“招标通告”栏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海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本项目具体事宜由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