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警示
落实主体责任 预防职业中毒
基本情况
近日,伦教一间企业出现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该公司主要从事生产人造革色料、塑胶色料、塑料稳定剂,在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化学试剂与原材料进行密炼、研磨。4月16日,该公司试用了一种酯类分散剂新原料代替旧分散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物质导致该公司6名劳动者产生双眼肿痛流泪、声音沙哑、喉咙辣痛、咳嗽等不同程度的急性中毒症状。目前,仍有两名劳动者病情较重,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经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企业更新原辅材料时,未向供应商索取详细准确的MSDS资料,投入大规模生产之前,未进行足够的安全效果实验与评价;2.生产岗位排气罩排毒效果不理想;3.企业疏于管理,未指导并督促工人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警示提醒
为预防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各使用化学原材料相关企业一定要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了解所用化学品的成分及其职业病危害特性,禁止使用无标签、无使用说明、无生产厂家标识的“三无”原辅材料,改用无毒或毒性低的原材料。二是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抽风排毒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有毒有害工种要与无毒无害工种隔离,避免因有毒气体扩散而影响到其他作业工人;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三是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四是要加强个体防护,督促劳动者配戴护目镜、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洗手。五是要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职业性损害,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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