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07号案原告刘华与被告张孝仕沈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孝仕、沈月华: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07号案原告刘华与被告张孝仕、沈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190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张孝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支付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刘华;二、驳回原告刘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3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孝仕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35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