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44号(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圆兴客家王餐厅)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44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圆兴客家王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01994011J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7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桥头旁边13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在此处开办,从事餐饮服务,厨房设灶头4个,厨房油烟已落实净化设施。检测人员在楼顶排烟管道离楼顶地面约1.7米处进行油烟废气检测。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SACPKU-121417.01)显示,你(单位)油烟排放浓度为2.29毫克/立方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毫克/立方米),油烟排放浓度超标0.145倍。 经核查,你单位近一年内无同类型废气扰民投诉。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1月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103号),责令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3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申请听证和提交申辩书。
2018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油烟废气采样复查,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编号:SACPKU-020818.07)显示,油烟排放浓度为0.93毫克/立方米,达标排放。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八章§8.7裁量标准污染物浓度超标1倍以下-没有信访投诉案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3月7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