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公判一起非法校园贷案
9月3日下午,南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校园贷”案件,被告人张某、董某铭等11人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收缴的手机、电脑主机等依法予以发还,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钱款。
被告人张某、彭某佳曾经分别是不同借贷平台的高校业务员,他们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接触到一些有借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掌握了一批具有深圳户口、家庭条件优越、有超前消费习惯、自控能力差等特点的在校大学生资源。
一般的借款模式是,以5天到1周或2周为借款周期,利息15%-30%不等,每日逾期费为借款金额5%-10%不等,利息计入本金提前扣除,或者在转账后立即返还,并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者就同一笔借款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会被收取高额逾期费,在支付手续费后可续期一次,借款人若仍未能偿还,便要求借款人再借一笔钱来偿还之前的欠款,以此类推,通过借新还旧、转单平账的方式人为垒高借款人的债务。
由于借款人一般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张某等人利用借款人害怕被家长知道对外负债的心理,频繁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借款人还钱,趁机要求借款人借新还旧或转单平账,借款人被迫只能答应。当债务被垒高到一定程度,借款人实在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便会***向借款人家长追讨,最终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吕某赓、董某铭、董某菩、付某信、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古某清、方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董某铭、付某信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菩、陈某鑫、彭某佳、杨某鑫、古某清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桐、方某鹏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拦截他人、滋扰生事等方式,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被告人彭某佳、杨某鑫、谢某桐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