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0年12月28日)
罗府办〔2010〕31号
《深圳市罗湖区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罗湖区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应遵循依法理财、规范高效、完整统一、真实可靠、收支平衡、财权事权一致、勤俭办事、绩效追踪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
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当年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本单位人员、车辆等情况和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计划。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轻重缓急顺序编制,不得留硬缺口。
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按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少于编制数的,按实有人数计算)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测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包括修缮费、购置费、业务费和单位预算稳定金,按照“总量控制、自主编制”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应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特殊性项目支出。
各单位申报增支项目,必须提供政策依据(中央、省、市、区文件已经明确的新增事项)及明细的经费测算标准。单位预算准备金按项目支出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预留。
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的可能安排预算。项目预算以区财政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支出项目录入表”的项目分类为框架进行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要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严禁超标准采购办公用品,严禁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编制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上报基础数据、基本支出规模、收支建议计划以及下年度新增项目和测算依据;
“一下”:区财政局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区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并向财政局报送;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半个月内,区财政局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追加50万元以上的政府支出需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会议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四条 预算外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区财政局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完全按部门预算编制情况,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三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三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不得调剂。
(一)人员支出。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区财政局直接发放至个人;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区财政局按进度拨款;
(二)公用支出。由区财政局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支出。项目经费按经费支出分类,每类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
(四)单位预算准备金支出。预算执行中凡在单位预算准备金额度内的请款需求,一律先从本预算单位预算准备金中解决,区财政局不另行安排,单位预算准备金的使用需报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年终结余资金按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经费结余两项指标进行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区财政局统一收回;
(二)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尚未启动的项目,经费指标由区财政局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的项目,预算单位申报,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结转指标最长不得超过2个年度,凡超过2年的结转指标一律由区财政局收回。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部门决算。
第十九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和绩效检查及评价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区财政局将依法予以纠正;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财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