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
珠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2011〕12号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
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口计生局(人口计生和卫生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
《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颁布实施,这是落实我市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公开承诺的十件民生实事之一的重大举措。《暂行办法》明确将计划生育列入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以下简称“积分入学”)的项目指标必备条件,要求达到条件申请积分入学的外来人员子女家长(父或母,以下简称“积分入学申请人”)必须具有计划生育指标积分,否则不予受理其子女入学申请。为配合《暂行办法》实施,协同做好相关计生情况审核工作,确保此项民生工作落到实处、顺利推进,维护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正当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做好积分入学计生情况审核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积分入学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积分入学工作,是我市贯彻《义务教育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维护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引导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创新举措和重要途径。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此列入2011年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之一,要求在今年9月开学前首次完成。在目前我市公办学校学位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实施积分入学是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条件平等接受教育的有效办法。全市各级人口计生、教育部门要从维护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城乡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将积分入学工作纳入各自公共服务管理范畴,规范履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共同推进做好此项工作。
二、实施积分入学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原则。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机会公平的重要前提,是教育科学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确保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积分入学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价值尊严及其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导向原则。在我市加快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进程中,着眼于统筹协调各项事业均衡发展,要统筹推动积分入学工作有序、有利进行。在推动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的同时,统筹兼顾办学和社会效益,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倡导守法诚信、素质优先,坚持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合理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市。
(三)坚持程序公开、操作简便原则。通过科学、简便的制度设计,并通过适当途径公开有关办事程序,使积分入学制度为人服务,提高效率、便利群众,让政策真正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服务。
三、积分入学的适用对象、指标分值以及计生审核办理工作有关要求
(一)积分入学的适用对象及指标分值要求
凡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符合计生政策出生的年满6-15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我市户籍随迁子女,可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服务所在行政区(功能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一年级,下同)。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总分值为160分,凡积分满100分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政策内生育(含依法收养)的随迁子女可获得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资格(积分指标及分值详见***1)。其中,计生指标分值统一为20分(凭我市镇(街)计生办或村(居)委会开具的积分入学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即得分),凡申请积分入学者必须有此项积分(即必须持有积分入学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否则教育部门经办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其入学申请。申请人夫妻双方政策外生育(含违法收养)的子女一律不得通过积分方式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已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2011年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11〕2号)规定,符合“非本市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拥有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前的完全产权的房产,同时其法定监护人自2006年8月31日起在珠海连续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稳定职业、符合计生政策”条件的,可安排到房产所属学区学校入学。符合该条件的人员接受计生情况审核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房产权证号、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3项内容),由现居住地的镇(街)计生办或村(居)委会负责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有疑问的应查询房产登记部门进行核实),按正常要求出具入学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政策外生育(含违法收养)已缴完社会抚养费或已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的,准予开具证明,分别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正本中“违反计划生育,已交社会抚养费”栏和存根中“违反政策已处理”栏的□中打√;在正本“有关说明”(“证明用途”)栏和存根“证明用途”栏中注明“购房入学(入学子女姓名)”字样。
从2012年起,统一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购房入学”)终止执行。
2、属于享受我市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子女(详见***2),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可不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其法定监护人向各区教育部门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计生证明材料按此前正常办理程序要求,由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或村(居)委会负责办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积分入学申请人计生情况审核办理工作有关要求
1、审核办理机构及申请人应配合落实的工作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积分入学计生情况审核工作由积分入学申请人夫妻一方在我市现居住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办理(镇(街)或村(居)计生办,具体由各地自定);特殊情况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我市居住的,由其申请积分入学子女在我市的法定监护人居住所在地或申请入读学校所在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计生审核要求不变)。对审核符合要求的积分入学申请人,出具统一格式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全市通行有效),申请人将该证明提交教育部门经办机构即获得计生积分。
根据相关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分入学申请人开具《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应配合落实的计生工作要求:
(1)提供申请人夫妻女方户籍地镇级以上(含镇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并经我市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或村(居)委会年度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计生证明(49周岁以下的本省户籍女性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49周岁以下的非本省户籍女性提供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9周岁以上的女性提供户籍地镇级或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书面证明材料。
申请人夫妻女方不在我市居住的,提供男方户籍地镇级以上(含镇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并经我市现居住地镇(街)计生办或村(居)委会年度验证的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特殊情况申请人夫妻双方均不在我市居住的,参照上述要求提供双方户籍地计生证明;双方户籍地为同一乡(镇、街)的,一方提供证明即可。
(2)提供申请人夫妻女方近3个月内在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镇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孕检证明。属目前怀孕、已审批安排生育指标、生育后未满3个月、实施绝育术后1年以上、患不孕症未治愈、已绝经、子宫已切除、离异、丧偶、女方超过49周岁等情形的,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情况属实后,免予提交孕检证明。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提交的免予孕检证明材料无效的,应提供前款规定的孕检证明。
(3)申请人育龄夫妻已生育1个子女的,避孕措施首选女方采取上环措施;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首选一方采取结扎措施。因医学或生理原因不适宜或暂不适宜落实上环或结扎措施的,需提供我市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原件),不适宜的签订知情选择协议,采取其他避孕措施;暂不适宜的先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并签订保证书或承诺书,待治疗后适宜时落实。
不符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申请人育龄夫妻应当与审核办理机构依法签订并遵守计生合同,及时如实提供人口计生情况信息。
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夫妻双方曾有再婚、离异、丧偶、收养子女等情形,相关计生证明材料无记载或不明确、有疑问的,另提供相关法定证明文件),以便审核工作开展。所有证件资料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开具《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要求的,应即时予以开具;不符合的应在申请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后再予以开具;审核有疑问的,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开具(审核办理机构应记录保存核实情况)。
享受我市政策性照顾人员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的,申请人也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落实人口计生工作。
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策外生育(含违法收养)的子女积分入学的,无论其有无缴纳过社会抚养费,一律不予开具积分入学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2、开具《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格式规范要求
审核办理机构开具积分入学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按正常证明流水编号,分别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正本中“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栏(或“违反计划生育,已按照规定处理”栏)和存根中“符合政策”栏(或“违反政策已处理”栏)的□中打√,在正本“有关说明”(“证明用途”)栏和存根“证明用途”栏中分别注明“积分入学(申请入学子女姓名)”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有效期统一为3个月,逾期作废。通过计生情况审核的积分入学申请人子女一人只开一份证明(申请积分入学子女2人以上的,分别开具),证明复印、涂改无效。
四、建立积分入学计生情况审核工作监管问责机制
(一)建立积分入学计生情况审核工作责任制。积分入学审核办理机构应指定人员负责审核工作。镇(街)计生办负责人为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督导检查审核工作,把关负总责。镇(街)和有关村(居)委会要加强管理、健全监督,防止审核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建立人口计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审核对积分入学计生证明机制。每年积分入学申请受理时间结束后,由市、区教育部门统一向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积分入学申请人名单资料(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积分入学子女姓名、出具《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单位名称、证明编号等),按出具证明单位名称分镇街归类汇总,分发有关镇(街)和村(居)委会,与开出的积分入学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存根进行核对。发现情况不一致的,经核实确系假冒证明资料后,由负责审核的镇(街)计生办通报教育部门经办机构取消该申请人子女积分入学资格,并上报名单到市人口计生局予以全市通报,列入积分入学计生情况审核重点监管名单,实行追踪管理。发现申请人子女已凭虚假证明资料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三)建立市、区两级人口计生、教育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两级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积分入学计生情况审核工作的联合检查,监督指导基层做好有关工作。发现审核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要联合开展调查,对人为责任过错实行问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开出的今年积分入学用《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凡未注明“积分入学(申请入学子女姓名)”字样的,统一由收到证明的教育部门经办机构移交办证单位重新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积分入学规定的,在原证明正本和存根相应栏目加注该字样并注明加注日期、加盖公章,送回原教育部门经办机构存档;对审核属政策外生育(含违法收养)、不符合积分入学规定的,一律将原证明正本收回作废(同时在原存根“备注”栏注明“积分入学证明作废”),并将名单通报原教育部门经办机构,取消当事人积分入学资格并通知申请人。(属于“购房入学”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属于享受我市政策性照顾可不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的,原证明正本继续有效,送回原教育部门经办机构存档)
本通知将上载到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网站(http://www.zhfpc.gov.cn/)供公众查询,各区人口计生部门、有关镇(街)和村(居)委会也要将本通知上载到所属网站或网页供公众查询。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及有关要求传达贯彻到相关学校、学生家长。
***:
1、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2、享受我市政策性照顾可不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的人员子女对象
3、珠海市各区、镇街人口计生咨询办证服务窗口联系电话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