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通知
珠府〔2005〕7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5〕2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下达2005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4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的复员转业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精简整编、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以及城镇就业压力增大等问题,接收安置任务加重,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管理和教育日显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退役士兵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安置的政策法规,宣传退役士兵在家乡三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的事迹,介绍我市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人民军队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到家乡建设。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和当前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提高服从大局的自觉性,拥护安置改革,勇敢地参与劳动市场竞争,选择自谋职业的新路子。珠海警备区及各区人武部也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深化改革,狠抓落实,推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采取全面推进自谋职业与重点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完成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一)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改革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置与扶持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各区要认真贯彻《***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10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要安排专项经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香洲区安置对象的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斗门、金湾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安置对象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特别是区、镇财政要及时落实和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育才、荐才、用才的服务体系,尽可能创造条件,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劳动和保障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要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提高退役士兵的劳动技能,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使之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人才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我市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安置任务,未列入省民政、人事厅和劳动保障厅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中央驻我市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影响力大效益好的企业要保留一定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办法,确保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五、六级(原二等伤残)的伤残退役士兵,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转业士官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
(三)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2002年从我省12市15所高校试点单位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其退出现役后按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第1号)执行。对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金;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异地入伍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和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已婚且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可以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四、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军地两用人才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年度开发率要达到90%以上。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农村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深入研究、探索和制定城乡一体化的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政策,确保城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平衡,维护农村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区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今年安置工作任务重、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长等特点,加强形势分析和任务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要早作准备、早定对策,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一定要解决在当地,切忌草率从事或轻易上交。要把安置中的信访工作作为评价安置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坚决杜绝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对生产、生活、住房、医疗方面确有困难的要安排相应资金及时帮助解决。对既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又拒绝按规定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对城镇退役士兵既不能及时安置就业上岗,又不能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区)。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精神,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安置任务,以实际行动更好更快地支持国防建设,为打造平安和谐珠海做出更大贡献。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安置任务,各区要将本区安置情况书面报告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
***:2005年度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