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各方代表对有关内容的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在深圳人才园5096会议室举行了关于《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定内容听取意见。
(二)组织形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听证会举行前,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通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听证会通告发布后,共有13人通过网络方式报名。听证参加人名单确定后,在我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并将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听证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听证参加人。因部分听证参加人在报名时反映希望尽可能多的人能参与听证会,我局最终决定将报名的13人全部确定为听证参加人,分别包括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医疗鉴定专家代表和鉴定点负责人代表。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和旁听人员情况。
听证主持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雄英担任。
听证陈述人由我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宋献华、副主任刘雄华、工作人员宋丹明、李丹和陈春华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秦信燚担任。
我局还邀请了市法制办行政法规处朱晓曼、邹煌华参与听证会。
(五)听证会举行过程。
本次听证会于2017年10月12日下午2:30在深圳人才园5096会议室如期举行,应到听证参加人13人,实到13人,符合规定。听证会举行过程如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及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2.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具体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等。
3.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就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简要总结,回应听证参加人的关切。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及我局对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情况
13位听证参加人就管理办法充分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管理办法无反对意见。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及我局对意见建议的分析处理情况如下(按意见建议涉及的管理办法条文排列):
(一)建议删除【第九条】申请初次鉴定时存在残疾的条件。
分析:鉴定前申请人不清楚自身是否存在残疾,而从实际鉴定情况看,初次鉴定存在大量有伤无残的情况。
处理情况:采纳。原文修改为:“……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并达到最短医疗期的,……。”
(二)建议删除【第十六条】随机抽取专家的表述或者修改为根据伤情选取专家,或者把专家分到很细致的门类才现实。
分析:随机抽取专家的表述,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但随机抽取确实有可能会出现鉴定专家专业科门和被鉴定人的病情不符的情况,反而不利于被鉴定人,因此原文规定视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随机抽取专家鉴定,已考虑专家科门专业不同的情况。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三)认为深圳的外派公司,若在外地受伤不方便在深圳鉴定,广州允许接受异地委托作劳动能力鉴定,建议参照纳入委托当地医院进行鉴定。
分析:【第十七条】因社保关系属不同区域,我市无法要求其他城市怎么做,只能个案协商委托当地鉴定。本办法第二款已规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步确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确有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有委托异地鉴定的操作,但前提是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愿意接受委托。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四)认为【第二十条】不能因为被鉴定人不肯进一步治疗就剥夺其被鉴定的权利。
分析:现工作中存在部分被鉴定人病情稳定,不肯进一步治疗就申请鉴定的情况。从加强服务的角度考虑,删除“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表述。
处理情况:采纳。原文修改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被鉴定人需要进一步治疗、康复或者做医学检查,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
(五)建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如有劳鉴委不决定复审的情况,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分析:复审鉴定是其中一种鉴定类型,同样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处理情况:采纳。原文修改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复审鉴定的,……。”
(六)认为【第二十八条】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由所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不合理,担心如果单位不签意见,职工无法申请停工留薪期,则丧失收入来源。
分析:首先需明确,医疗期是解决被鉴定人的医疗报销问题,停工留薪期则是解决被鉴定人医疗期间保留工资问题。停工留薪期按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政策法规确定,如政策法规未明确的(主要是延长医疗期及延长停工留薪期),引入被鉴定人与用人单位协商机制。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涉及到劳鉴委、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三方主体,因此应当适当考虑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的意见,且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用人单位不参与,很可能造成被鉴定人钻空子,小病大养,因此先通过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从而减少停工留薪期确认的纠纷和矛盾,维护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
处理情况:采纳。考虑到被鉴定人担心单位不签意见,导致无法申请停工留薪期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需由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申请。”
(七)认为【第二十九条】关联性确认只能由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裁量权太大,且有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认定。
分析:全国仅我市开展了此项业务,此项业务的作用主要是作为工伤认定的参考依据,其目的在于帮助工伤认定部门在把握不准是否认定工伤的时候,协助鉴定,是部门之间的协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只要工伤认定部门存在一点疑虑,肯定会委托关联性确认。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根据讨论进一步定义关联性确认的申请情况,原文修改为:“原有疾病与本次工作中受伤是否构成关联性不明确的, ……。”
(八)建议明确【第三十条】工伤复发确认的申请主体。
分析:工伤复发确认的申请主体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工伤部位伤情变化或者职业病病情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根据【三十一条】工伤复发确认的程序,参照初次鉴定的程序执行,即工伤复发确认的申请人包括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还可委托律师代为申请。
处理情况:采纳。
(九)建议【第三十一条】增加复审鉴定的表述。
分析:复审鉴定是其中一种鉴定类型,参照初次鉴定的程序执行。
处理情况:原文修改为:“复审鉴定、复查鉴定、停工留薪期确认、关联性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及延长医疗期确认等鉴定的程序,参照初次鉴定的程序执行。”
(十)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表述。
分析:按照【第三十八条】前两项的表述格式修改。
处理情况:采纳。【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权对提供虚假医疗资料或隐瞒伤(病)史的被鉴定人拒绝鉴定。”
(十一)建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第三项中对复审鉴定等级改变及关联性鉴定的把关修改为质量控制;建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所有“案件”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案例”。
分析:“把关”带有口语性质,且不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内容。“案例”的表述会比“案件”更准确。
处理情况:采纳。【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下内容:
总检专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复杂伤病情的鉴定案例或者对专家组鉴定意见分歧较大的鉴定案例进行研讨并提出意见;
(二)对现场鉴定的政策和标准进行鉴定技术指导;
(三)对复审鉴定等级改变及关联性鉴定进行审核;
(四)对争议案例解释及咨询服务。
(十二)认为【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医疗文件的义务,规定比较虚。
分析:此条原文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一定规范作用。
处理结果:不予采纳。
***:听证笔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