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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0〕184号关于印发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启动条件…………………………………………………… (5)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3.1  应急组织体系………………………………………………(5)
    3.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5)
    3.3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9)
    4  应急准备…………………………………………………… (9)
    4.1  资金准备……………………………………………………(9)
    4.2  物资准备………………………………………………… (10)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10)
    4.4  救灾装备准备……………………………………………(11)
    4.5  人力资源准备……………………………………………(11)
    4.6  社会动员准备……………………………………………(11)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12)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12)
    5.1  灾害预警预报……………………………………………(12)
    5.2  灾害信息管理……………………………………………(13)
    6  应急响应……………………………………………………(15)
    6.1  Ⅰ级响应…………………………………………………(15)
    6.2  Ⅱ级响应…………………………………………………(17)
    6.3  Ⅲ级响应…………………………………………………(21)
    6.4  Ⅳ级响应…………………………………………………(24)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6)
    7.1  灾后救助…………………………………………………(26)
    7.2  恢复重建…………………………………………………(27)
    8  附则…………………………………………………………(28)
    8.1  名词术语解释……………………………………………(28)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29)
    8.3  预案生效时间……………………………………………(2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从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龙卷风、冰雹、霜冻、高温、雷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2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
    (二)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影响的。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处置领导体系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成立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协助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从化供电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武装部、市慈善会、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助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市经贸局:协调灾区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医药、猪肉等市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工作;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省、广州市下拨的和本市级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管理本应急预案。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对灾后重建有关手续给予优先审批。
    市规划局: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监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执行。
    市水务局: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帮助、指导灾害后农业生产恢复。
    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渔业生产救灾复产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从化供电局: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地震办: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对灾情造成影响的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向指挥机构提供信息和受影响范围,维护灾区环境稳定。
市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从化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慈善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物资,及时将捐赠物资发放灾区和开展慰问受灾群众活动。
    市统计局:协调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3.3  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从化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办公室主任由从化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及各镇街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
    (3)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组织协调有关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
    (5)传达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工作情况。
    (6)承办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镇(街)为主的原则,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及当年市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和镇(街)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各镇(街)物资储备仓库。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必需的生活类救灾物资。
    (2)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1)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建设并管理覆盖居(村)委会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各镇(街)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机制。部门间及时互通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全市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3)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
    (3)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预防灾害、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的防灾意识。
    (2)适时组织镇(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镇(街)民政部门适时组织社区、村委会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3)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充分利用学校、礼堂、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作为应急避灾场所,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管理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房管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动植物灾害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镇街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借助住房人口、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人口的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的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街)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广州市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镇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办和广州市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救助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及救助落实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接到镇(街)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及救助数据,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局报告。
    5.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务、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2.4 灾情发布
    灾情发布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灾情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7号)执行。

    6 应急响应

    按照“综合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应急救助工作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生活安排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在5000人以上;
    (2)因灾造成死亡5人或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在500间或以上;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组长提出Ⅰ级响应建议,由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1)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2)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办及广州市民政局上报灾情。
    (3)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三防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以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a.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b.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c.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d.根据灾情程度,建议市政府呼吁全市性、全国性或国际救灾援助。
    (6)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与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8)市民政局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Ⅱ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外出,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局救灾预备队员、局机关司机人员24小时待命。局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三防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b.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c.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并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局上报灾情,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如发生可预见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救灾预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8小时内,派出以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况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b.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d.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与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e.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f.及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援助方面的指示。
    (4)灾情评估。
    a.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市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的支持。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c.及时落实市政府领导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a.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b.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全市或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c.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d.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工作报告。
    a.救灾工作开展后,及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b.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生活救助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组织、协调、指挥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6.3.3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Ⅲ级响应后,迅速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局救灾预备队员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三防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b.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c.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街)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d.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a.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市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支持。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c.及时落实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200人以下;
    (2)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在50间以下;
    (3)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
    (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Ⅳ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四级响应后,迅速报告分管副局长,救灾救济科安排人员值班,其余人员实行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b.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街)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情发生后,指导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4)灾情评估。
    a.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6)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办公室主任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1) 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并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广州市民政局。
    (2) 市民政局会同镇(街)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 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4) 根据各镇(街)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群众救助全面实行《受灾群众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受灾群众,由镇(街)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受灾群众救助卡》,受灾群众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7)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镇(街)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市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镇(街)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区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市政府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市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国土房管、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好灾区学校、镇(街)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报送信息,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后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各镇(街)民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操作手册

2010年11月


    目   录

    一、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二、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程序
    三、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
    四、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分级标准
    五、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六、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七、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小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八、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成员联络表
    九、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监测预警网络
    十、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队伍
    十一、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储备
    十二、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系统日常应急工作联络表



    一、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二、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程序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Ⅰ级响应
    1.1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组长提出Ⅰ级响应建议,由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1.2 响应措施。
    (1)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2)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办及广州市民政局上报灾情。
    (3)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三防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以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a.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b.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c.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d.根据灾情程度,建议市政府呼吁全市性、全国性或国际救灾援助。
    (6)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与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8)市民政局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2、Ⅱ级响应
    2.1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Ⅱ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2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外出,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局救灾预备队员、局机关司机人员24小时待命。局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三防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b.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c.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街)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并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局上报灾情,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如发生可预见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救灾预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8小时内,派出以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况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b.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d.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与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e.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f.及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援助方面的指示。
    (4)灾情评估。
    a.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市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的支持。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c.及时落实市政府领导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a.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b.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全市或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c.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d.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工作报告。
    a.救灾工作开展后,及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b.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3、Ⅲ级响应
    3.1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组织、协调、指挥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2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Ⅲ级响应后,迅速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局救灾预备队员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三防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b.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c.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街)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d.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a.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市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支持。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c.及时落实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Ⅳ级响应
    4.1 启动程序。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Ⅳ级响应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报告。
    4.2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四级响应后,迅速报告分管副局长,救灾救济科安排人员值班,其余人员实行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b.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街)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情发生后,指导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4)灾情评估。
    a.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6)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三、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
    成立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从化供电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武装部、市慈善会、市统计局。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

单位

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市政府

刘宗静

副市长

139****9390

副组长

市政府

唐石森

市府办副主任

136****9280

副组长

应急办

潘耀东

主任

139****7788

副组长

民政局

黄记雄

局长

139****2608

市委宣传部

李小敏

副部长

136****5908

发改局

黄耀祯

党委副书记

139****8338

经贸局

吴国强

副局长

139****8008

民政局

李暖辉

副局长

136****3101

教育局

郭永章

副局长

139****5686

公安局

胡记生

副局长

139****2923

财政局

何耀源

副局长

139****6633

国土房管局

邹金明

副局长

139****9881

规划局

钟俊平

副局长

139****6563

城乡建设局

蔡健明

副局长

139****2108

水务局

 

三防办副主任

139****1460

农业局

 

副局长

136****2359

畜牧兽医渔业局

覃东周

副局长

139****4979

卫生局

邓灿茗

副局长

139****2176

林业局

谭进光

副局长

138****6000

交通局

邱海涛

副局长

139****4990

从化供电局

廖宇峰

 

139****6102

地震办

陈燕明

副局长

139****5759

气象局

但建茹

副局长

139****9523

环保局

徐骏翔

副局长

139****6086

武装部

文建勇

副部长

139****2639

慈善会

李暖辉

副局长

136****3101

统计局

黄细英

副局长

139****6868


    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从化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电话:87968508,37909311),办公室主任由从化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及各镇街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办公室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民政局

李暖辉

副局长

136****3101

副主任

 民政局

陈汉云

副主任科员

136****1709

 吕田镇

 廖仲明

副镇长

139****7688

 良口镇

 黄志良

副镇长

139****1283

 温泉镇

 李秀珍

党委委员

136****0322

 鳌头镇

 周文成

副镇长

139****2222

 太平镇

 陈景辉

副镇长

139****3871

 街口街

 黄世超

党工委委员

139****1931

 城郊街

 李烈锋

副主任

139****2012

 江埔街

 刘锐强

副主任

139****0101


    四、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分级标准
    为有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将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Ⅰ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在5000人以上;
    (2)因灾造成死亡5人或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在500间或以上;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Ⅱ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较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生活救助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一般自然灾害救助(Ⅳ级)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200人以下;
    (2)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在50间以下;
    (3)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
    (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立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等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从化供电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武装部、市慈善会、市统计局。
    (二)职  责:应急处置领导体系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并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指示,研究制定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指导各镇(街)开展抗灾救助工作。

    六、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一)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从化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电话:87968508,37909311),办公室主任由从化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及各镇街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二)职  责:承担救助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援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抗灾救助工作。

    七、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小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 紧急救援(综合)小组:
    组  长:邝雪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
    组  员:利颖瑜(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刘共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
            李志明(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
            梁志文(市民政局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王铁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副科长)
    职  责: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救灾物资的运送、发放工作;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二)灾害信息组:
    组 长:邝雪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科长)
    组 员:王铁城(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副科长)
           钟梅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工作人员)
    职 责:负责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汇总各项灾情数据,向指挥部报告上报广州市民政局。
    (三)救灾捐赠组:
    组 长:李远能(市民政局财务科科长)
    组 员:李凤英(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欧阳志红(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工作人员)
           黄文利(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工作人员)
    职 责:提出捐赠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接收救灾捐赠款物;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按照救灾物资储备需要,购置救灾帐篷、救生衣、橡皮艇、应急灯、衣物等。与有关厂商签订相关供应、运输、代储协议,节约平时的仓储管理成本。
    (四)受灾群众安置组:
    组 长:李胜钊(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
    组 员:李志明(市民政局殡管所所长)
           邱志华(市民政局民组办主任)
           袁  毅(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副科长)
           肖永坚(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副科长)
    职 责:具体实施对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开展安抚工作和落实被安置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的救助,稳定受灾群众思想情绪,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五)宣传报道组:
    组 长:利颖瑜(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组 员:吴  迪(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
           钟曼腾(市民政局福利科科员)
    职 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协调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按市新闻发布制度进行信息发布。
    (六)后勤保障组:
    组 长:吴  迪(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
    组 员:齐振华(市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
           李欣儒(市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吴婉萍(市民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职 责: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保障办公车辆;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事务。
    (七)应急救援分队:
    队  长:刘共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
    队  员:由民政局机关、下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完成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分配的各项紧急任务。

    八、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成员联络表
    市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成员由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专家组成员联络表如下: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民政局

黄记雄

 

139****2608

民政局

李暖辉

副局长

136****3101

卫生局

 邓灿明

副局长

139****2176

水务局

  

三防办副主任

139****1460

气象局

 但建茹

副局长

139****9523

地震办

 陈燕明

副局长

139****5759

国土房管局

 邹金明

副局长

139****9881

规划局

钟俊平

副局长

139****6563

城乡建设局

 蔡健明

副局长

139****2108


    九、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监测预警网络
    (一) 灾害预警预报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房管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动植物灾害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镇街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借助住房人口、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人口的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的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三)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街)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广州市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镇(街)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办和广州市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救助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及救助落实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接到镇(街)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及救助数据,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局报告。
    (四)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务、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五)灾情发布
    灾情发布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灾情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7号)执行。

    十、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救援队伍
    (一)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三)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四)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一、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储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一)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各镇(街)物资储备仓库。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必需的生活类救灾物资。
    (二)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三)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
    (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
    (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十二、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系统日常应急工作联络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李暖辉

民政局

副局长

136****3101

邝雪英

民政局

救灾救济科科长

139****8861

利颖瑜

民政局

办公室主任

139****9398

李胜钊

民政局

优抚安置科科长

139****2036

刘共贤

民政局

福利科科长

139****3185

李远能

民政局

财务科科长

139****8166

 

民政局

办公室副主任

139****5959

王铁城

民政局

   救灾救济科副科长

139****2008

钟梅芬

民政局

  市慈善会工作人员

139****6221

黄文利

民政局

  市慈善会工作人员

137****7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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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14:27:0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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