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合同法院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何某在一家房产公司工作近一年,因房产公司经营困难,将包括何某在内的部分员工辞退,却未按政策将相关费用补发到位。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该房产公司补发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4万多元。昨(3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房产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向该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40490元。
上班近一年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2015年7月29日,一家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辞退的一名员工何某告上法庭,称何某去年曾在该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何某试用期未满便离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后来何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请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等。
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何某向法庭辩称,她于2014年3月开始在原告的房产公司上班,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她也从未离职,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何某到顺庆区某房地产公司上班,工资标准为每月23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8日,何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与该房产公司办理了《员工离职交接表》,但此后何某仍在这家房产公司上班,公司也通过银行向何某发放了2014年5至10月期间的工资。
2015年2月26日上午,该公司因经营困难,让何某结算工资。2月28日,该公司给何某出具了工资清算单,确定共欠何某7个月工资13200元,另支付一个月补偿金2300元,共计15500元。但根据何某提供的银行业务回单显示,该公司已向何某支付了2014年9、10月工资,实际拖欠工资9992元。
法院维护劳动者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一直在原告的房产公司上班,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2300元。何某到被告公司上班11个月,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5300元。 拖欠的工资9992元应予支付。至于企业未向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行为, 应由劳动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因原告未向何某缴纳失业保险金,致使何某失业后无法向就业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原告应向被告支付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2898元。
12月25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某房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何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失业救济金,共计40490元。